检察官是刑事犯罪的追诉者。惩罚犯罪分子,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也是政法机关的主要任务。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019年4月修订的检察官法第7条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追诉、控诉职能,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活动,揭露、指控、证实犯罪,打击、惩罚犯罪分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是一种指控犯罪的诉讼活动,是追诉的标志性活动,仅只是追诉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而非全部。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看,检察机关的侦查、提起公诉以及核准追诉等属于比较典型的追诉行为。
检察官之职责不单单在于对刑事被告之追诉,也在于“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作为法律的守护人,检察官既要保护被告人免于法官之擅断,亦要保护其免于警察之恣意。其肩负着提起公诉与法律监督的核心职能。
纵观世界各国,检察官都肩负着惩治犯罪的职责,属于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所有国家的刑事司法制中,检察官拥有以下权力:决定是否起诉或继续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法院的全部或部分裁判可以上诉或进行上诉。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主要是通过发布政策意见、追诉标准、证明活动、程序选择、起诉裁量等方面体现着主导性。
检察机关履行诉前引导侦查取证的责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决定。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类案证据标准、审查运用证据,明确取证要求,就案件的走向、证据的收集、取证的要求等引导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适用侦查措施、进行补充侦查、搜集证据、完善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就案件是否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等进行探讨,准确把握案件走向,履行对侦查取证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的引导、主导、监督的责任。
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程序,引导侦查机关按依法取证的要求,敬畏法律,心有戒尺,方可侦查顺利;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及时发现纠正。使案件在办理中的犯罪事实、情节、证据要求,更趋于接近审查起诉时的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对移送于检察官手中的刑事案件,检察官既要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作出判断,还要从程序上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在发现后及时纠正,对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官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官通过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进行检验。
问题是,由于多数案件中侦查活动是封闭、线索信息保密的,因此检察官的参与是滞后的,这使得其引导、主导侦查取证活动发挥非常有限,不能充分行使其职能。应提高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共识、共赢多赢的理念,打通各阶段之间的隔离态势,打破各诉讼阶段论的藩篱,将会利于刑事诉讼纵向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一方面,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法律依据不足。虽我国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地位。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并无立法或司法明确的解释,将检察引导、主导侦查写入条文。另一方面,现阶段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的程序启动是依靠侦查机关的邀请,且提前介入的是重大疑难案件较多,主动性不足。故要落实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使检察官引导侦查活动的行为有法可依。
可建立“检警一体”的合力指控犯罪的格局。检察官提起公诉权,其实就是控诉权;侦查取证仅是为公诉做准备,其应当服从服务于公诉工作。只有明确侦查是控诉的一部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才能在引导、主导侦查取证工作、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即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若形成“检警一体”的指控格局,有利于保证侦查结果的质量,所取得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有利于符合起诉所需的证据标准要求,指控、追诉犯罪才更有力量。
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检察官对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也是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审查、监督,以追求刑事追诉之正当性之公正。
在庭审阶段,检察机关承担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庭审中,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法官主要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在法庭上查明真相;控辩双方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开展辩论,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方面履行主导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检察官将以此证据,向法庭举证、指控证明犯罪事实。因为,在法庭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视为是存在的;凡是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则视为不成立。
在审查起诉中,检察官运用证据规律,分析判断:证据的充足性、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案件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对侦查机关收集提供的证据的漏洞、不足、缺陷,予以庭审前进行“过滤”、指正,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以补强补足证据,以达法庭所必需的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官基于此形成内心确信而进行裁判。检察官应切实履行好其公诉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就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予以严格审查。在庭审前,也应围绕证据的证明力做充分准备。在庭审中,以期凸现证据的充分性、证据锁链的完整性、可展性。在法庭审理中,公诉方还可以积极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有效地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从而说服法官接受本方的检察公诉意见。让一个个案件事实的存在,有证据加以证明。以避免庭审上出现法官在认定犯罪是否成立时,没有足够的、证明力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
除案件事实以外,检察官同样负有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的责任。且必须要将这一点证明到极高的标准。这一证明仍是“证明指控犯罪”的范围之内。虽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系,但它影响甚至决定控方的指控最终能否成立,影响着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
对于辩方当庭提出口供收集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检察官应先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减少其他证据对法官的干扰。检察官应注意的是,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虽是职责所在,但此时此刻更应回归站立到客观公正的立场,避免对追诉控诉结果的追求凌驾于客观公正之上。若一旦发现证据收集过程确有瑕疵或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减少错案产生的可能。
对于法院来说,唯有充当公正的裁判者,沉下心来兼听原被告双方陈诉,不可听一面之词,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要进行法庭调查,以充分的证据形成链条,充分的质证、论辩、推论、查实,才能做出准确的裁断、公正的裁判结论,才能取得人们的信服。经过公正审判程序之后,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判刑,才具有充足的正当性。
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深挖案件线索,协同追诉。刑事检察是可以深度挖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源泉。如在生态资源环境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领域,可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协同办案机制。如在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在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中,还可以获取一些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再如,在办理公诉的虚假诉讼案件外,可及时将民事诉讼监督的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的民事判决。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在对民事判决的监督中,如若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线索的,应与刑事检察部门沟通协商,经研判认为确实属于虚假诉讼案件的,要移送侦查机关予以追诉。
追诉权是国家司法权力,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追诉机关,检察官也不能成为追诉狂。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既无过度又无不及。依法全面审查判断,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维护法院审判的权威性,也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赋予辩护人的阅卷权、会见权等创造条件,不受阻碍。
坚持少捕慎诉的谦抑理念,将“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的理念作为办理扫黑除恶及各类案件的共同遵循,对严重犯罪的一个不放过,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或轻微的案件,避免一律作入罪处理。严格依照法定的立案追诉标准认定黑恶犯罪,加大“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力度,检察机关应注重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经济源头和利益链条,加大对涉黑恶案件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力度,最大限度的追缴、铲除黑恶势力组织活动的经济基础。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最有效的追诉方法,不是限制辩护律师的参与权,不是仅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即是要增强证据意识,提高侦查水平,增加侦查工作中的科技含量 ,摆脱对被告人口供的依赖。如大数据侦查。运用大数据发现犯罪规律,制定侦查取证策略,使大数据证据的相关性转化为指控和证明犯罪过程中的因果性。以实现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效果。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的翻供,侦查人员应当更加注重收集实物证据,从而对口供形成补强,以待法庭进行调查、辩论、采信。
对追诉一切罪恶的行为,阴险的行踪,通辑潜逃的危险罪犯,我们每一位政法干警应勇担新时代国家司法追诉的使命,砥砺奋斗,不畏艰险,勇敢前行。我们每一个中国公民应有家国情怀,四海为家,天下为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举起胸中正义之剑,积极去参与国家刑事追诉的司法活动之中,当好真的追诉猛士。我们的侦查人员、政法机关的干警应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在严格依法、公正文明履行好刑事追诉的职责,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相信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动调动群众进行积极举报,激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以协助追逃追赃、指控、控诉、证明、惩罚违法行为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了我们祖国的强盛,民族的复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们人人都要清醒清楚自己对国家未来的文明发展、民族的团结进步,人民的健康幸福的责任担当,努力尽职尽责,永不懈怠,永不言败;向上向美向着正义奋勇前进,一起奋勇追诉;追诉一切罪恶之行为,追诉一切被追加、被追诉者。不惧风雨冰霜,巨浪险滩,为了实现好一个个、一次次刑事追诉,哪怕万丈深渊,吾将吾我,勇往直前!哪怕玉石俱焚,也要敢于站起无所畏惧,控诉指控一切犯罪行为;在法庭上、在田野地头、工厂车间,在江南水乡、北国风光里,在春天、冬天里,在黎明时分,在黑夜至暗的时刻……为了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我们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司法的刑事追诉权,就是要通过刑事诉讼活动的侦查、揭露证实、公诉指控犯罪,依法惩治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保证国家刑法的正确实施,正确的贯彻国家刑事政策,进一步抑制犯罪的发生作出着我们每一位检察干警的力量奉献。让我们大家携起手来,坚定信心,就像科学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扩散一样,筑起群防群控的人民防线;守望相助,风雨同舟,共克时艰,共同汇聚起同一切国内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同一切犯罪行为斗争的磅礴力量,也为刑事追诉正确顺利进行作出巨大的贡献,作出自己青春无悔的力量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