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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 2018-06-21

        621日,由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生态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张某非法狩猎案在柞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76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回顾

      2016年农历7月,张耀贵从网上购买组装电猫所需的逆变器、电容,在柞水县购买了电瓶等配件,然后窜至柞水县下梁镇胜利村马落坪山上使用以上电器元件组成电猫设置电网狩猎10余日,期间猎杀5头野猪、4只麂子。麂子,野猪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8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张某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设置电网猎杀野生动物,涉嫌非法狩猎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柞水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张某非法狩猎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破坏生态资源保护、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遂对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后层报省检察院批准立案,于201858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全市首例生态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办理过程中,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斌多次亲自带领民行部干警前往市院汇报请示案件。市院领导高度重视案件进展情况,民事行政检察部郭部长一行多次深入柞水县院或通过电话指导办案。 

庭审直击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昌选、刑事检察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刘海燕、汪红娟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并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依法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商洛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郭部长一行亲临现场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干警前来观摩。柞水县人民法院由院长雷勇担任审判长、副院长王晓阳和刑庭法官张涛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捕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当庭通过庭审直播及省市县三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猎杀野生动物造成的公益损失。法庭当庭宣判: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登报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造成的国家损失14500元。 

公开道歉

公开道歉书 

        我叫张耀贵,男,48岁,汉族,公民身份证号:612527196905056413,柞水县下梁镇人,农民。我于2016年至2017年先后两次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猎杀野猪5头,麂子4只。我被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被检察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司法机关教育和帮助,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危害了野生动物保护秩序、破坏了环境资源、伤害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深厚情感。为此,我自愿通过媒体对自己损害公益的行为向全社会公开真诚道歉,请求各级组织、广大人民群众予以谅解。今后我将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以诚实劳动创造幸福生活,当好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者、推动者、实践者。

 道歉人:张耀贵

 2018621 

法律依据 

        今天,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诉讼,追究非法狩猎者的民事责任,是忠实履行职责的体现,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众所周知,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野生动物资源作为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猎杀野生动物,是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张耀贵的行为伤害了野生动物,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秩序,造成了国家利益损失,对其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伤害了人类与野生动物是生命共同体的善良情感,造成了生态资源物质损害的同时也造成了人类对良好生态环境追求和向往的精神损害,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警示意义

        大量实践证明,当人类肆意破坏环境、向生态资源掠夺财富时,大自然就会以几何倍数的严重程度报复人类。为此,习总书记多次指出: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本案作为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其重要警示教育意义:第一,对被告张某的警示教育意义。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希望本案被告能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引以为戒,痛改前非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人转变为环境资源的保护者。第二,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警示教育意义。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事关大自然的生态平衡,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体现,对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意义。人类的乱捕乱猎使各类野生动物面临巨大威胁,而自己的生存环境也日趋恶化。我们希望通过本案,能警示包括被告在内的人民群众,树立起积极的主人翁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去关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环境,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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