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任永常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全球注目的社会问题,未成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形成了相互协作、各司其职的良好局面,营造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是,从梳理分析我县近五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现了新趋势、新特点,对我县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更好发展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失学和辍学比例高。初小文化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84%,失学和辍学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79%(见图1)。
年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6 |
合计 |
占比% |
案件数 人数 |
18 29 |
7 7 |
4 6 |
11 15 |
7 16 |
47 73 |
|
失学人员 在校人员 |
23 6 |
7 0 |
5 1 |
14 1 |
9 7 |
58 15 |
79 21 |
高中文化 初小文化 |
6 23 |
0 7 |
0 6 |
1 14 |
5 11 |
12 61 |
16 84 |
(图1)
二是犯罪地点多数为县城。县城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3%,仅有4件系列盗窃案中的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农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仅有9人户籍为县城城区,其余均为各乡镇,占88%(见图2)。
年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6 |
合计 |
占比% |
案件数 人数 |
18 29 |
7 7 |
4 6 |
11 15 |
7 16 |
47 73 |
|
犯罪地农村
犯罪地县城 |
1件2人
17件27人 |
2件2人
5件5人 |
1件1人
3件5人 |
11件15人 |
7件16人 |
4件5人
43件65人 |
7
93 |
户籍地乡镇
户籍地城区 |
26人
3人 |
7人 0人 |
6人 0人 |
12人
3人 |
13人
3人 |
64人
9人 |
88
12 |
(图2)
三是绝大多数为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案件数占全部案件的99%;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占比较大,特别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发案率高,占56%;侵犯财产犯罪占29%;侵犯人身权力犯罪占14%;仅有一起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见图3)。
年 罪类(案、人)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6 |
合计 |
占比% |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
17:29 1:1 |
7:7 0 |
4:6 0 |
11:5 0 |
7:16 0 |
46:73 1:1 |
98:99 2:1 |
危害社会秩序 |
10 16 |
3 3 |
1 2 |
7 11 |
4 9 |
25 41 |
53 56 |
侵犯人身权利 |
1 2 |
1 1 |
2 3 |
2 2 |
2 2 |
8 10 |
17 14 |
侵犯财产 |
5 10 |
3 3 |
1 1 |
2 2 |
1 5 |
12 21 |
25 29 |
团 伙 |
7 19 |
0 0 |
2 4 |
2 6 |
2 11 |
13 40 |
28 55 |
(图3)
四是团伙犯罪比例高,占案件总数的55%(见图3)。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及盗窃类犯罪,而且有向有组织犯罪发展的倾向。这些案件主要是未成年人容易拉帮结派、盲目讲究兄弟义气所致。
五是我县未成年犯罪案件数在全市占比高。镇安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2014年至今全市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案件180件291人,其中镇安县47件73人。镇安县人口基数(占全市10%)虽处于全市后位,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却全市最高,占全市案件总数的26.1%,犯罪人数也居全市第二,值得高度重视和关注。(见图4)
县
|
镇安 |
山阳 |
洛南 |
商州 |
商南 |
丹凤 |
柞水 |
市院 |
人口基数 (万人) |
24.4 |
46 |
46.1 |
55 |
24.6 |
30.2 |
16.5 |
|
案件数量 (件)
犯罪人 数(人) |
47
73 |
37
74 |
31
41 |
27
46 |
20
31 |
10
13 |
5
6 |
3
7 |
占 比 |
26.1% 25.1% |
20.6% 25.4% |
17.2% 14.1% |
15% 15.8% |
11.1% 10.7% |
5.6%
4.5% |
2.8%
2.1% |
1.7%
2.4% |
(图4)
六是犯罪突发性大、动机简单、手段残酷、不计后果。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这几类犯罪中,双方当事人多为素不相识或虽相识但并无宿怨,仅因偶发矛盾或发泄情绪而持械伤人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如我县2014年发生的至尊王朝故意杀人案。
七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最为典型的是2014年发生在我县的系列组织卖淫案,涉案的几名未成年中学生甚至不知道自己介绍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八是违法犯罪耻辱感淡化,且有低龄化趋势。如2014年,16岁的章某涉嫌抢劫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决定不起诉,但时隔不久,章某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在讯问其同案犯时得知,章某竟时常对外自称其坐过牢,并以此在未成年人中增加威信;又如胡某多次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均因不满16周岁而无法打击处理。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家庭因素。一是家庭结构缺损,如单亲家庭子女或者留守儿童、孤儿,由于缺少正常的家庭关爱,容易形成冷漠、孤僻的性格,遇到问题不能解决时容易采取极端或者暴力手段。二是家庭教养不当,有的家长过于溺爱孩子,对于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不及时纠正;有的家长教养方式简单粗暴,崇尚“棍棒底下出孝子”;有的家长与孩子之间缺乏沟通,忽视孩子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的家长不严格要求自身,因其自身行为失当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当的教养方式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助力。
(二)教育缺陷。在升学教育、应试教育模式下,有的学校一味追求升学率,繁重的课业压力使部分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有的学校以成绩论“英雄”,忽视学生品德教育和价值观教育,学生没有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的学校缺乏对学生法制意识的培养,法律常识教育流于形式,许多学生犯罪后尚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些教师综合素质不高,采取体罚、羞辱、谩骂等方式对待过错学生,对成长发育阶段学生产生消极影响,导致学生人格发生裂变;有的学校管理不严格,社会人员能随意出入校园,或学生无故不到校甚至辍学,无人过问,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尚不成熟,一旦过早流入社会,容易沾染不良习气。
(三)社会环境影响。一是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一些未成年人也受到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虚荣心过强,向往奢侈生活,在无正当经济来源供挥霍时便走上盗窃、抢劫的“捷径”;二是部分未成年人在交友时拉帮结伙、盲目从众,易受“损友”教唆、影响,且崇尚“哥们义气”,动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三是近年来社会信息化水平大大提高,电脑、智能手机的普及,特别是网吧管理不规范,使未成年人更容易接触到各类信息。部分未成年人缺少分辨及抵御诱惑的能力,容易受到暴力、色情等信息的侵蚀,从而产生模仿心理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自身原因。一是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青少年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处于发育阶段,可塑性很强,但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积极、正面的引导,导致部分未成年人三观扭曲,缺乏辨别是非能力。二是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淡薄。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各种原因过早离开学校步入社会,因法律意识淡薄和社会经验不足,难以判断其所作所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三是好奇心、好胜心强、胆大妄为。14-18岁的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他们精力旺盛、喜欢寻求刺激,行为盲目、冲动,缺乏自我控制能力,面对外界诱惑时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四是交友不慎,被引入歧途。一些乡镇青少年离开父母、离开熟悉的环境到县城求学后,缺乏辨别能力,易因交友不慎、接触不良信息等各方面的原因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一)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法律意识。要从学校抓起,从小学生抓起,使孩子们从小就受到全面的法制教育,使法制意识始终伴随他们健康成长,形成遵从法律的自觉,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要拓宽法制宣传渠道,通过法制课、图片展、微电影、微视频、征文比赛、模拟法庭、请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使广大青少年逐步养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社会正能量。要将思想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到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始终,坚持德育为先,弘扬真善美,挨弃假恶丑。要培养乐观、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行为习惯,抵制堕落、腐朽思想的侵蚀,远离低级趣味。
(三)强化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各相关部门要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目标,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定期开展对校园周边网吧的排查、整顿,避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而受不良信息的侵蚀;学校要加强出入校管理,避免社会青年滋扰在校学生,同时加强对住校生的管理,防止夜不归宿、与社会无业人员结伙滋事的情况发生。
(四)加强重点群体教育管控。掌握刑满释放青少年、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流浪未成年人、服刑人员子女、辍学学生、留守儿童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动态,有针对性的开展关心、关爱、心理辅导、扶助等活动,保障上述人员完成义务教育。政府部门可与有条件的企业协调配合,开展对适龄闲散青少年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努力改变其失学、失业的消极状态。
(五)帮教、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再犯。司法是最后的手段,在办案中必须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要真正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办案始终,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作为办案的主要任务,实现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并顺利回归社会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