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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

发布时间: 2019-04-16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管辖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立案

1.线索发现、评估和管理

1)线索发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公益监督等职责。

2)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

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和违纪线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发现其他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侦查机关。

3)线索评估。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评估。

4)线索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统一管理。

5)线索备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2.立案条件和程序

经审查认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

三、诉前程序

 

1.调查

检察机关的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一是侵权主体的基本情况。二是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及具体过程。三是损害事实。

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五是侵权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

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经风险评估或现场观察可能发生妨碍调查行为的,应当由司法警察协助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工具。

对于拒绝配合调查的,检察人员应当警告其可能妨碍公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干扰阻碍调查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检察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2.审查

检察机关审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查明: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主体及各主体责任分配;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法律适用,包括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参考的政策性文件等;其他需要查明的内容。

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终结审查或者公告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评估、审计期间及报送审批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对审查终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终结审查;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告。

3.终结审查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终结审查:经审查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需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情形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依法公告前已经消除且社会公共利益已经获得有效救济的;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4.公告

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5.审批程序

经过诉前程序,应当制作《起诉审查报告》,提出是否提起诉讼的处理意见,集体讨论后,报经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

拟决定不提起诉讼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四、提起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履行职责,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撤回起诉。

五、二审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未生效裁判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与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庭。

六、执行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未按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的,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七、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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