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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 2019-04-16
 

一、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特定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状态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以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机关和组织或者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领域

行政公益诉讼四大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民事公益诉讼三大领域: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以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四、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之前,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发出公告等方式,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或者督促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活动。

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在履行诉前程序后,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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