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制钢丝绳猎套分别设置在镇安县青铜关镇营丰村二组其家附近小地名“红苕地梁”周边两处地点,陆续捕获野猪2头、麂子5只、猪獾1头,被告人张某某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剥皮、分割成块后存放于自家冰箱、冰柜中。2024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中2块麂子肉制品出售给同村村民陈某某,获利580元。2024年2月1日19时许,镇安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家冰柜、冰箱内当场查获野生动物制品24块。经聘请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属于小麂、猪獾,均属陕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镇安县林业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两处狩猎地点均属禁猎区,狩猎时间属禁猎期内,使用的钢丝绳制作的猎套属禁用工具,猎获的鹿科野生动物小麂基准价值标准3000元/只,鼬科动物猪獾基准价值800元/只。
庭审中,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就案件的定性、量刑进行阐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伤害到整个生态链。我们在此呼吁,一定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共护生物多样性。”针对农村群众对保护野生动物等相关法律认知不足的情况,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检察官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向被告人及旁听群众进行了释法说理和现场普法。引导大家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检举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经审理,镇安县人民法院对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予以采信,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
被告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当庭表示知错悔过。在此次公开庭审中,检察官注重“庭审现场”的释法说理,增强案件普法效果,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通过旁听身边的真实案例,不仅学习了法律知识,也警醒自己要时刻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