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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十六条

发布时间: 2021-09-28
  《民法典》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条文理解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据此,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通俗一点说,就是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况下,要将胎儿和出生的孩子一样对待。但是,胎儿出生时如果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如果婴儿出生后存活了片刻时间,即便他立刻死亡,他也能通过本条取得权利能力,可以获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获得遗赠等权利。

  举例说明如在遗产继承时母亲已经怀孕,且婴儿随后活着出生,婴儿在继承后果上就被视为继承开始前出生。也就是说,继承人的范围已经扩大到继承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即继承开始之时必须要为胎儿留出法定的份额。另外,假定父亲因侵权行为死亡的,受抚养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其妻子已经怀孕,那么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害赔偿不仅其妻子享有赔偿请求权,后来出生的孩子也单独享有赔偿请求权。

  需要注意如果胎儿在未出生之时,有人对其进行赠与或者遗赠,需要注意的是,在胎儿未出生时不应确定该赠与或遗赠的有效性,而要待胎儿出生之时为活体时,才可确定其赠与或遗赠的效力。另外,如果出生之时为活体,而不久便死去,那么该赠与或遗赠将发生继承的效力,而不是直接确认其赠与或遗赠本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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