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察动态

【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十三条

发布时间: 2021-09-28

  《民法典》条文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条文注解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法律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确认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这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通常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的特征。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存期间,其民事权利能力不会丧失、消灭。法律不会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在监狱服刑,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也并不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者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不受影响。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

  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出生是自然人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一般认为,出生须具备两项要件:一是胎儿与母体分离,与母体分离之前为胎儿,分离之后即成为法律上的人。二是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胎儿与母体分离之际无生命的是死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的,就是“出生”,而无论其出生后生命延续的时间长短。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