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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十条

发布时间: 2021-03-23

 

 第二检察部主任

  徐斌

  《民法典》条文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处理民事纠纷依据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民法法源的规定,是民法施行法的内容。本条以习惯代政策,舍弃了《民法通则》第6条以国家政策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法源,明确了民法法源适用的顺序,并首次以条文的形式确认“习惯”作为裁判依据。

  法律有成文法与习惯法之分。即使成文法国家有了完备的民法典,也不可能做到对民事生活一切关系均有明确规定,更何况社会生活总是不断发展变化,不断产生一些新的关系、新的问题,无法从现行法找到相应的规定。大陆法系民法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除了广泛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外,另外一个方法就是扩大法律渊源。

  “习惯”作为民法渊源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本条舍弃了《民法通则》第6条以国家政策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法源,明确了民法法源适用的顺序。即首先适用法律的规定,这里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和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其次适用习惯,适用习惯的前提条件是法律没有对该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对可以成为法律渊源的习惯作了限定,即该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民事立法中首次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习惯”是民法渊源。这种顺序为司法和仲裁确定了法律适用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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