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路边电动车钥匙没拔,一时起了贪念,就顺手将电动车骑回家了,我现在非常后悔.......”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高某悔恨地对检察官说道。
案情回顾
2024年某天,高某在回家途中,发现某建筑工地门口停放了一辆未拔钥匙的电动车,遂起歹意将电动车启动并骑回家。被害人报案后,民警通过监控视频比对,确定了高某有作案嫌疑,并将高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418元。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商州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莫要心存侥幸。为“占便宜”起贪念,“顺手牵羊”触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