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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解决农民工“烦薪事”———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不起诉

发布时间: 2024-05-10

  近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 

  2023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承建工程收取工程款后,一直拒不支付刘某等16名工人工资合计486776元,劳动监察大队通知李某限期支付工资仍无果,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将拖欠劳动报酬全部筹措到位并付清。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经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考虑到李某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了刘某等人的谅解。商州区检察院责令李某前往劳动监察大队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开展现身说法,让“违法者”变成“普法者”,服务期满后并为李某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人员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的行为,在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醒 

  工资是劳动者的血汗钱、保命钱,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运行秩序。提醒用工单位和个人,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但损坏自身信誉,更有可能涉嫌犯罪,请勿以身试法。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如遇到恶意拖欠工资报酬行为,不要盲目冲动,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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