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张电话卡沦为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与共犯。近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提供电话卡帮助诈骗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郭某某在商洛市商州区一废弃旧工地内,按照“上线”指示对自己两部手机进行操作,郭某某用其中一部手机通过“QQ”视频通话接通“上线”,“上线”通过“TO Desk”远程控制郭某某另一部手机拨打陌生电话号码,并将两部手机叠放音量调高,帮助“上线”以“百万保障”到期为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经查,2023年8月13日至8月14日期间,郭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共提供拨打电话48人次,其中安徽省苏州市一名受害人被骗30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检察官提醒
希望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切勿想着一夜暴富,被不法分子利用,对于高价回收手机卡、银行卡等行为一律拒绝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