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朱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实名登记的银行卡和手机出借给犯罪分子使用,该卡先后转入被害人被骗资金近百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8月23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0月18日,商州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常见的帮信行为
出借、出租本人银行卡、电话卡、帮助办理无线网络、介绍他人为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并从中抽利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统计,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1-9日共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3件,起诉46人。
检察官提醒:莫要心存侥幸心理,为了帮忙或者一点蝇头小利将本人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在生活中,无论是朋友,同学还是亲戚,任何人向你租借银行卡都应坚决拒绝,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并留下案底,实在是得不偿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