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3日,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商州区籍男子刘某峰驾驶私家车从西安非法载客刘某洋等4人回商州。途径商洛北高速公路出口疫情防控检查站时,规避疫情防控检查,致新冠阳性患者刘某洋未进行“落地”核酸检测进入商州城区,造成3人被感染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刘某峰进行立案侦查。
刘某峰违反防疫规定“黑车”载客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所谓“黑车”,是指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经查,刘某峰自2019年以来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经查驾驶其私家车在商州与西安之间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属于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果查实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若刘某峰与刘某洋共同故意逃避防疫措施,属于第(五)项: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有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共犯。
当前我国本土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部分地区的疫情扩散速度加快,防控难度不断加大。但总有部分人抱持着侥幸心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传播。希望大家遵守各地防疫政策,早日取得抗疫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