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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农田撒药不可随意 避免一不留神触刑律

发布时间: 2022-03-22

  案情简介 

  2021516日,明某某电话报警称其家中喂养的山羊中毒死亡,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经调查,20215月初王某某在自家黄姜地里下了用农药搅拌过的玉米粒和麦粒。2021515日,明某某的山羊跑到王某某的地里吃草,部分山羊食用了拌有农药的玉米粒和麦粒,导致4只羊中毒身亡。202172日,经对山羊胃内容物、现场提取的喷壶送检,均检出甲拌磷。2021824日,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4只山羊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066元。 

  法律分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毒害性物质比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10593911剧毒农药等。 

  第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亦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检察官提醒 

  商洛系全境均属秦岭山脉的山区地带,在农村很多地方,一些农民为了防止他人饲养的牛羊或者其他野兽啃食自己的农作物,会在农田、果树周边投放毒鼠强、甲拌磷之类的农药,部分农民在撒完药之后虽然会设置警示牌或者到周围邻居家中进行告知,但是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因此,正值春耕之际,检察机关想通过此案提醒大家,在相对开放的农田或者果园中使用农药一定要做好防范措施,切不可随意撒放和喷洒农药以免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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