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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利益无大小 非法强拆受处罚

发布时间: 2021-12-09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不法侵害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近日一起开发商强拆案件获刑。

  蔺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且在地产开发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应对物主予以赔偿,但蔺某为了自己和公司的利益,在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前提下,强行将被害人地面上青苗及房屋损毁,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虽进行了赔偿,但蔺某坚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认为是群众刁难所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反复对其释法说理,“《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通过检察官“晓之以理”多方面的教育,其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得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目的就是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所以开发商在搞建设时,在征用的土地上,对地面附着物未予以补偿的情况下,不得强行拆除,否则侵犯公民合法利益,在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理应受到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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