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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礼入刑、隆礼重法彰显中华法系理性思辨和实践智慧

发布时间: 2024-02-26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本期“观点·专题”邀请专家学者围绕中国古代礼的内涵及功能、礼法关系的演进等问题展开研讨,敬请关注。

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产生与作用

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 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李青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有关礼的观念与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它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人与天地宇宙的关系。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

礼的产生与功能。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甲骨文中礼字写成豐,象征在祭器豆盘中盛玉,以祭祀祖先神灵,这种充满宗教性的原始习俗,就是礼的原型。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与科技文化极端低下的条件下,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和生老病死充满了敬畏与神秘感,因此最早的礼与天地鬼神相通是很自然的。特别是它所具有的迫使人人遵奉的普遍强制性,为进入阶级社会后,礼被改造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思想和历史的基础。

由于礼具有因俗制宜的功能和精神威慑力量,因此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便受到统治者的重视。以“服天命”自诩的夏商统治者,极力通过“致孝于鬼神”,把礼改造成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于是礼由祀神进而“引申为凡礼仪之称”。并把祭祀天地祖宗鬼神的“祀”,与对外征掠的“戎”,都看作国家最重要的活动,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不仅如此,殷人还制造了上帝与祖宗神合二而一的宗教政治观,从而将天上与地下,使礼与神权政治紧密结合,为专制王权与贵族政治服务,这就使得“起诸饮食”“祀神祈福”的礼发生了质变。礼的内容也由单纯的习俗仪式,发展成规范婚姻、血统、亲续、君臣的行为规则,并逐渐制度化、法律化。

在传统观点中,大都用定分止争解释礼的起源。荀子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者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在《富国》篇中还表达了礼的特权性,他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礼记·曲礼》也说:“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这是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作出的具体注解。

综括上述,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性质的仪式,发展成为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由法律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儒家关于礼起源于“节欲”“定分”的种种理论,也反映了纯为祭祀仪式的礼向着“法度之通名”的礼的演变。

引礼入法的途径。引礼入法作为一个过程,是逐渐深化的,从以儒家经典学说指导立法、解释法律起,到春秋决狱,直接以儒家经典作为司法的根据,在这个过程中礼不断法律化,法也不断道德化。

第一,从总结秦亡的教训中为引礼入法制造舆论。汉初,著名思想家贾谊鉴于秦朝任法任刑之弊,认为只有礼才是“固国家,定社稷,使君无失其民也”的根本。但也不应废弃法律,因为“缘法循理谓之轨”,否则治国、理政、驭民都无轨可循。但礼与法应有所侧重,他说:“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他认为礼与法的结合是维持国家长治久安的“经制”。贾谊是在徒法为治,蔑礼用强的秦朝灭亡以后,提出以礼为治之本、以法为治之用的第一人,从而为引礼入法制造了最初的舆论。

汉代刘向在《说苑》中对于德化的地位以及德与刑的关系也进行了论述,他说:“治国有二机,刑德是也。王者尚其德而布其刑,霸者刑德并凑,强国先其刑而后德。夫刑德者,化之所由兴也。德者,养善而进阙者也;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故德化之崇者至于赏,刑罚之甚者至于诛。”至董仲舒,用阴阳五行之说论证“刑者,德之辅也”“大德而小刑”“厚其德而简其刑”。特别是汉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是以国家最高权威确认了儒家思想为统治思想。

第二,通过参与立法和注释现行法律,输入儒家礼的精神。汉武帝确立儒家思想为国家统治思想以后,经学迅速发展。但同时本着外儒内法的国策,也重视立法,特别是律学在打破了“学在官府,以吏为师”以后,取得了长足进步。以致父子相承,聚徒传授,一时称盛,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

在汉代,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经学与律学互相渗透,有些经学家同时又是律学家,一身而二任。例如,郑弘与郑昌兄弟“皆明经,通法律政事”。东汉时,一些经学大师,也注释现行法律,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大量著作。据《晋书·刑法志》所载:“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唐六典》卷六注也说:“至后汉马融、郑玄诸儒十有余家,律令章句,数十万言,定断罪所用者合二万六千余条。”后因“言数益繁,览者益难”,于是由天子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所谓章句就是成文的现行法律的解释。诸家章句并存,说明私家注律的盛行和章句的法律价值。由经学大师撰写章句,必然输入礼的精神与原则。而汉代国家承认章句的合法性及其实际效力,无疑是对儒家学说的认定和引礼入法的鼓励。例如,郑玄根据《周礼》对“自诉”的含义注释如下:“若今时辞讼有券书者为治之。”汉律据此划分公诉与私诉两种方式。

第三,春秋决狱。汉代断狱不仅以律、令、科、比、章句为根据,而且还盛行春秋决狱。《春秋》一书,蕴含遏止礼崩乐坏,维护君臣之道,父子之道,夫妇之道的微言大义。根据《春秋》的精神,解释当时法律,指导断罪量刑,始自董仲舒。由于《春秋》的精神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维护三纲的要求,因而得到皇帝的肯定和倡导,成为事实上的审判根据。董仲舒撰写的《春秋决事》受到当时执法者的普遍欢迎,在董仲舒的影响下,儿宽、隽不疑等人,也“以古法义决疑狱”。汉昭帝曾就隽不疑根据《春秋》决一大狱赞叹说:“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

《春秋决事》早已失传,从现存的三四例中,可以看出礼对于法的突出影响。譬如,根据《春秋》所认定的“原情定过,赦事诛意”,确立了“论心定罪”的法律原则,凡“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以致断罪“时有出入于律之外者”。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引经决狱从两汉始,经过七百余年,至唐朝才逐渐衰落。引经决狱是在儒家思想被确认为统治思想,而法制又不完备的情况下盛行的,它反映了引礼入法的深化。在实践中,法无明文规定者,以礼为准绳;法与礼抵触者,依礼处断。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备和礼的规范的全面法律化,春秋决狱之风才最后终止。

礼法结合。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将中国法律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兴盛时期。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致“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普遍评价。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体验礼是怎样融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剖析唐律有助于鉴古明今。

可见,礼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是一致的,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瘅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凡此种种,都说明了礼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有效运转,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应借鉴“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治国策略中的积极一面,实现礼法关系的现实转化,探索法治与德治并重的社会治理方式。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创造性转化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邓丛

何勤华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独特治国策略。其将道德原则上升至法律层面,乃至成为法律规范本身,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的体现。在中国古代法中,以礼为纲是社会调整的实质核心,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德教的基础上。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思想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仍应予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在新时代立法中的体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正朝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奋进。历史经验表明,法治的他律要结合道德的自律才能深入人心,防微杜渐。事实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从立法层面进行了引礼入法的诸多实践。

其一,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例如,诚实信用本是一种道德规范,在民商事行为中,对于界定当事人的意愿至关重要。故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合同编等条文中对诚实信用原则予以明确规定(例如,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第142条“意思表示的解释”、第466条“合同条款解释”、第509条第2款“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等)。又如,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忤逆”“不孝”等重罪,在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中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赓续。

其二,将“德法共治”落实到党内法规中。“德法共治”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具有重要的价值意蕴。例如,“立德”就是要把理想信念、法治思维、党性修养等共产党人的精神旗帜立起来、挺在前,以向善向上的思想自觉引领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同时,依规治党为全面从严治党标明纪律底线,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规面前没有特权。此外,将增强党员德性要求规定在具体条款中。例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了“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以肯定的形式对党员提出行为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则是以否定的方式重申党内法规的德性要求。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在新时代司法中的体现。在司法层面,公民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法律制定的初衷和规范治理的实效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有限的条款规定与实际案例的复杂多变性之间如何处理,司法人员对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审度与权衡,都是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关键。中国古代在“隆礼重法”之指导思想下,有矜老恤幼、“三纵”“三宥”、存留养亲、乞鞫复审等系列恤刑原则。这些融会了礼与法(刑)的恤刑原则,也为当代司法审判所传承。例如,在“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中,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认为,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41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网购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1张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重视主观动机及实际效果的考量,被视为典型的良法之治。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意义与价值。当前,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应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中国历史上“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中的积极一面,实现礼法关系的现实转化,探索法治与德治并重的社会治理方式。

一方面,必须摒弃“出礼入刑、隆礼重法”传统中落后的礼法观念,舍弃身份等级制度之下同罪异罚的特权思想,破除法律只是维护礼教之手段的落后意识,宣扬现代平等、自由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吸收“出礼入刑、隆礼重法”传统中的有益经验,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促进公民自觉守法。此外,在“礼”确立的血缘本位制度中,注重家庭团结、亲子和睦的人伦道德理念,在现代法治建设中仍可借鉴,以重视家庭的作用,以实现家庭小单位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的明理守法。例如,近年来家庭教育促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就是在寻求法律制度体系下地缘本位与血缘本位的共存。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强调的是法治与德治功能上的互补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的今天,要探索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具体实施机制,摒弃礼为本、法为用的传统观念,让道德和法律连接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协同发力。道德规范应当为法律规范提供道义基础,法律规范则应当为道德实施提供保障。一方面,道德教育突出法治内涵,培养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对于法律的信仰、法治的观念、规则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法律实施的氛围;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可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基本道德规范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公序良俗”和“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等进入法律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从而突出法律的道德底线,在良法善治中发挥道德的价值。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不是机械地要求礼和法在适用上完全对应,而是强调礼和法是有差异的统一。在传统法律文化中,礼是法的指导与渊源,任何法律制度都要以礼的精神作为支撑,使礼的规范法律化。进入新时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去粗取精,积极借鉴“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法律传统中的有益成分,实现礼法关系的现实转化,树立平等、自由的现代法治观念,坚持法律的主体地位,立足法治建设实际,实现礼法关系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礼法影响下的中国传统立法带有预防与惩治相统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特点,中华法治文明也呈现“礼法文明”的鲜明特色。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中华法治文明显著特点

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副教授 王斌通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显著特点。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治国策略。在礼法等举措的综合作用下,周朝取得瞩目的治理成效。《尚书·大传》称:“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乐,七年致政成王。”此后,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法制建构。由于“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法影响下的中国传统立法带有预防与惩治相统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特点,中华法治文明也呈现“礼法文明”的鲜明特色。

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的必然选择。《荀子·礼论》称“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周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尊尊”,即维护以君权为主的国家秩序和以父权为主的家庭伦理。基于此,礼发挥着别贵贱、序尊卑、经国家、定社稷、化心性、规言行等功能。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以儒家思想改造成文法律及司法,成为思想家、政治家前赴后继的一项志业。六经同归,其指在礼。儒家六经以礼为本,是古代诸多儒家学者的共识。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将阐述礼的原则、大义、精神、作用的《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开法律儒家化之先河;魏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准五服以制罪”“官当”“重罪十条”“存留养亲”相继入律,加速礼法融合的进程;隋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并吸收了魏晋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各项成果,为唐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唐律遵循的重要立法原则,唐律立法技术之精湛、立法水平之高超、立法内容之完备,表明引礼入律和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体现了立法对西汉以来儒法合流、道德法律共同治理模式的充分确认,以致“一准乎礼”成为世人对唐律的基本评价。综观唐律,“周礼云”“依礼”“据礼”“准礼”在疏议中频繁出现,尤其与“五刑”“八议”“十恶”等相依存,说明礼对法律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指导,也反映出唐律以礼为中心,以君主制度、等级制度、宗法制度等为支柱,构筑了中国传统法律理论体系。此后历代立法以唐律为基准,定罪量刑也“于礼以为出入”。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民本、仁政、道德教育在司法中实现,减少了法律适用的阻力;以法明礼,使道德法律化,秩序、伦理、价值观念在立法中彰显,增加了道德的权威。二者并举,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

律外有礼:历代礼典的编纂与沿革。隆礼重法,律令规范与礼仪典章并轨而行,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规律。从《史记》到《清史稿》,各朝正史中都有《礼书》《礼志》或《礼乐志》《礼仪志》,且位列“刑罚志”“刑法志”之前。《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之相呼应的是,《论语·为政》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现存的《周礼》《仪礼》和《礼记》合称“三礼”,是古代华夏礼乐文化的理论形态,也是古代礼制的权威典籍。尤其《周礼》是中国第一部系统、完整叙述国家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的专书,立意宏大,内容丰富,勾勒出古人对治国理政的顶层设计。孔子“克己复礼”,即是以恢复《周礼》申明的礼乐之治为理想。后世尊孔子为“至圣”,尊周公为“元圣”,可见周公对孔子的影响。《大戴礼记·盛德》高度评价《周礼》六官分职:“古之御政以治天下者,冢宰之官以成道,司徒之官以成德,宗伯之官以成仁,司马之官以成圣,司寇之官以成义,司空之官以成礼。”

《周礼》之后,历朝修订典制,莫不以其为尊。秦统一后,基于六国旧礼建立朝廷礼仪,汉初叔孙通又为“正群臣之位”而制定礼仪。魏晋时期,礼律兼修成为治学者的基本风格,由此又有西晋荀顗《新礼》撰成,其内容按吉、凶、宾、军、嘉五礼分列,是秦汉以降首次依《周礼》“五礼”体系构建的礼典。南北朝至隋唐,各国几乎均进行了制礼的活动,尤以唐《开元礼》备受世人推崇。《开元礼》共150卷,包括序例3卷、吉礼75卷、嘉礼40卷、宾礼2卷、军礼10卷、凶礼20卷,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完备的礼典。其不仅对前朝礼制和礼学进行了科学总结,而且上至帝后贵族、百官臣僚,下至庶民百姓,皆有清晰规定,使《开元礼》成为举国行用的一部礼典。更难能可贵的是,《开元礼》奠定了宋《开宝通礼》、元《太常集礼》、明《大明集礼》、清《大清通礼》等后世制礼的范式,也为新罗、日本等国所借鉴,使辉煌发达的盛唐景象既为周边各国所景仰,也使诸国在学习唐朝礼法制度的过程中实现了文明的发展进步,使中华法系发散出开放自信、兼包并蓄的魅力。

礼入乡野:地方立法与规范对礼的传承。礼作为治国安民的规范,其目的不仅在于规范君臣关系,更在于使用道德规范化民成俗,建立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社会秩序,从而致社会于和谐,防隐患于未然。《礼记·经解》称:“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敬让之道也,故以奉宗庙则敬,以入朝廷则贵贱有位,以处室家则父子亲、兄弟和,以处乡里则长幼有序。”正因为礼深入百姓生活,“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所以世人莫不致力于消除失礼的现象:“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伴随着礼法文明的发展,礼的精义也在地方立法、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中广泛体现,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有了深厚的基层基础。

由于中国古代地域广博,历代以“条教”“条约”“省例”为代表的地方立法层出不穷,其内容往往根据国家礼法与施政经验、风土民情、治理需要结合而成,涉及社会生活及政务管理的各个领域,法律文本中礼法并重的特色十分明显。至于乡规民约,作为能够较好体现乡土习俗与家族伦理并实现儒家士大夫“修身、齐家”理想的社会规范,其上承国家统治意志、下安黎民生活秩序的作用逐渐发挥,进而受到官府支持与提倡。特别是宋代“蓝田四吕”所作《吕氏乡约》,教导民众“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不仅勾画了儒家以德礼构筑乡村自治秩序的蓝图,也反映出宋代国家礼法典章与乡土礼俗的相互影响。明清时期,一些地方立法对较有影响的乡规民约内容加以采纳,使基层治理经验上升为法律智慧,又实现了民间规范与国家礼法的良性互动,使中华法治文明呈现上下互洽、礼法融通的生动局面。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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