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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如何有效推进检务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 2020-04-18

    近年来,检务监督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一项改革创新,越来越受到广泛重视,许多地方检察机关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了各种探索尝试。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和检察工作实际,谈几点对基层检察院检务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对检务监督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思路决定出路,只有思路明确,认识提高,工作才能搞好。检察干警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模范,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同时,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检务监督工作,只有得到院党组的重视和支持,监督工作才会底气足,腰杆硬,有权威。院党组及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检务监督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组织上高度统一,政治上提高待遇,工作上予以支持,后勤上予以保障,生活上予以关心。要经常听取督察情况汇报,认真研究督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检务监督工作的开展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

    二、规范检务督察的机构设置。建议将检务督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统称为督察处,给予3~4名编制,选配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到检务督察队伍中来,同时将检察处的负责人在职级上进行高配,督察处的工作直接由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领导。通过健全检务督察的机构设置,规范对检务督察工作的指挥和协调,不断促进检务督察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转变检务督察的手段。督察手段和方式应灵活多变,要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几个结合:即明察与暗访结合;定期督察与突出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全面督察相结合;中心工作督察与解决突出问题督察相结合;普遍督察与重点工作督察相结合;上下联动督察与纵横交叉换位督察相结合;日常工作督察与重大节假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督察相结合;发现问题与落实整改措施相结合;跟踪督察与严肃查处相结合。同时运用现代网络技术,通过对督察表格、文书的网上审查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督察的效率。

    四、明确检务督察的范围和权力。实践中,各地对检务督察的范围有着不同的规定,但笔者认为,检务督察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检察权的范围之内,而不应将所有的检察事务都列为检务督察的范围。检务督察的功能应是对现有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的补充,重点应当是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执法程序是指内部各个执法环节的监督,执法行为则包括法律文书、侦查取证、询问讯问、强制措施、出庭公诉等环节,通过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此外,检务督察的权力应主要限于启动纠错程序,再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后,对发展的问题应及时向院党组或检察委员会提出纠错意见,而不宜直接刑事处罚权。

总之,检务督察制度作为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推动检察机关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形象起着积极地促进作用,但同时作为一种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应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改进,以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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