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脱管漏管或违法参加基层换届选举。近期,我院第三检察部干警前往商南县公安局及基层派出所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检察。
工作中,检察组先后前往商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治安大队等部门以及基层派出所走访调查,通过核对辖区内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名册,查阅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工作台账、档案资料,与相关部门负责人、派出所所长、责任民警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履职报到登记、宣告程序,是否建立专门监管档案等开展检查,并对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脱管、漏管和是否存在违法参加基层换届选举等问题进行细致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我院及时制发类案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份,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履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职责。目前,商南县公安局已建立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台账,监管工作日益完善。
下一步,我院将以此次专项检察为契机,持续深化“专项检察+常态化监督”机制,并依托数字赋能,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筑牢监管防线,进一步提升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防止脱管漏管和违法参加基层换届选举问题发生,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检察官说法
1、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下四种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情形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或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与监督。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具体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