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烟案件办理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L县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涉烟刑事案件三件,罪名均系非法经营罪。其中三个案件系非法倒卖烤烟叶,其中张某、苏某某系非法倒卖“下秸三”复烤烟,因案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综合考虑全案案情,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苏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病去世,最后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石某某经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二、涉烟刑事案件办理中的特征
一是从办理案件类型来看,近年来办理的涉烟刑事案件均系非法经营犯罪,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因为L县种植烤烟面积较大,案件行为主要为非法倒卖复烤烟,也符合该县实际情况。但是从检索外地相关案例情况来看,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的犯罪依旧比较常见。
二是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整体呈现轻缓化。因为倒卖复烤烟系种植户遭受自然灾害后,烟草品质不达标,保险赔付后,种植户对于这些不达标的烟叶要进行处理,从而为倒卖烟叶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因此,对于张某、苏某某两人的倒卖行为,结合倒卖的金额和情节,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石某某非法经营案件法院也判处适用缓刑。
三是从案件证据情况来看,根据两高颁布的《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等刑事案件的解释》(2010)规定,非法经营案件的够罪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故此类案件中证据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从已经办案的案件来看,由于手机支付的普及,从行为人的微信支付记录中可以确定销售金额,相对而言证据较为客观。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在实践中,烟草部门对于经查获持有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但超范围从网上购进并批发销售的,按照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因该类案件中被查获者本来持有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对于其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未予以明确,导致在办案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了(2011)刑他字第21号《关于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虽然“李明华批复”为地方法院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参考,但在实际判例中,地方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仍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原因集中体现在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跨区域,超范围经营的认定不一致,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的适用不明确,导致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性质认识不清,从而引起全国各法院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但是通过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例库内收纳的一件案件继续坚持了上述《批复》的观念,认为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笔者认为,涉烟非法经营案件系行政犯,在适用行政法规可以明确予以处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刑法谦抑性,应当采纳高法的观念,不宜认为系犯罪。
二是案件证据方面问题
从相关案例来看,涉烟类刑事案件证据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是关于烟草专卖品金额的鉴定意见采纳问题。烟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往往价值较高,社会鉴定机构的意见相对比较客观,往往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调取的证据转换问题。因为涉烟类案件线索均系烟草部门执法过程中查获,第一手的证言、书证等材料均系烟草收集,因此在公安刑事立案后就存在证据转化的问题。三是电子证据的提取问题。因为网络和手机的普及,现在查获的案件中交易金额、数量等内容均可以通过调取调取数据予以证明,但办案实践中往往在固定此类证据时往往比较随意,一般通过打印等形式固定,不符合取证规范。
三是治罪和治理并重的问题
治罪和治理并重是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的必然要求。从检索的情况来看,除了非法经营犯罪之外,涉烟刑事案件又往往可能包含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通过多种手段,依法进行打击此类犯罪,除了依法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之外还涉及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因此烟草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多措并举促进规范治理。
四、工作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工作。烟草执法部门应当和检察机关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一方面烟草执法部门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及时邀请检察机关会商,并将线索报备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将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若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检察机关院可以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涉烟刑事案件,应及时移送烟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防止出现处罚空档。
二是对于案件证据要全面、及时、客观的收集。烟草执法部门调取的书证、证言等材料,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转化或者重新调取固定,并严格依据电子证据提取、收集和固定的规范进行收集,取保证据形式合法。
三是对于法律适用问题要及时进行商讨研究,及时解决分歧。从最高法的批复和法院生效的案例来看,对于持证超范围经营烟草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非法经营罪,若同时有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行为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因此在今后的办案中,对超范围经营卷烟的,要注重及时对相关卷烟进行鉴定,看是否属于假冒伪劣卷烟。
四是要结合近年来办理的案件开展溯源治理和普法教育。针对我县烟草种植面积较大,倒卖烟叶行为可能多发的问题,要及时结合办理的案件向烟农进行普法教育,进一步提升守法的意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及生产、销售假烟劣烟和侵犯知识产权等方面涉烟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整治严重侵犯烟草专卖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供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王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