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检务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对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的贡献不容忽视。但在检务督察开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基层检察院,当前普遍存在思想认识不足、职责划分不明、力量配备不足、督察方式单一等问题。笔者以所在的洛南县检察院为视角,分析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基层 检察 检务督察
【正 文】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印发以来,检务督察的开展有效保证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充分履职、公正司法,有力推动了上级决策和院党组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今年以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不断提升检务督察能力和水平,以高质量检务督察推动高质效检察履职。
以督察抓落实。制定《检务督察工作要点》,明确督察重点和节点,确保督察有计划、有重点。定期开展日常督察、专项督察,针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庸、懒、散、慢”等不良现象,开展作风纪律专项督察,持续传导压力,使全体干警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投入到工作之中,确保上级重大决策和院党组安排部署落到实处。
以督察提效能。建立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衔接办法》,联合案管办开展执法督察。通过对起诉书、检察建议、退查提纲等法律文书开展专项评查,对不批捕、不起诉、超期限办案及案卡填录、涉案财物管理等开展专项督察,实现对检察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倒逼司法责任落实、助推办案效能提升。
以督察促公正。将检务督察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紧盯“关键少数”,压紧压实“一岗双责”主体责任,通过集体学习、专题辅导、约谈提醒、警示教育等方式,狠抓“三个规定”落实,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同时,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衔接配合,加大内部执纪问责力度,不断构建和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干警执法办案行为,真正做到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不断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实践证明,检务督察对检察工作开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务督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是,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思想认识不足。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务督察工作的性质、意义与工作职能的认识与理解缺乏深度、不够全面,还存在抵触情绪,对检务督察不理解、不支持,也不愿意主动接受监督。
二是职责划分不明。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职责不够明确,《工作条例》的内容虽然涵盖了检察业务的各个方面,但是规定的较为笼统,对基层检察院来说可操作性不强。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方式,在对“人”的监督上,职责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有所重叠,在对“案”的监督上,与案件管理的职能存在交叉,检务督察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管理等看似各司其职、形成了多方监督,但因职责互相重叠,导致检察人员和检察办案缺失监管的风险大为提升。
三是力量配备不足。司法体制改革以后,受编制和人员的限制,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无法成立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督察人员也存在身兼数职的情况,增加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困难。检务督察职能划归办公室,仅有1名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受自身业务水平限制,对相关的法律规范、各部门办案程序不够精通,很难发现被督察对象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四是督察方式单一。《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专司内部监督的综合业务部门,通过执法督察、巡视巡察、内部审计、追责惩戒,开展内部监督。”但在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一般仅仅是上报数据报表、督察检容风纪、跟进领导交办事项等,而执法督察、风险防控开展较少,甚至部分基层检察院尚未开展,没有跟上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向司法办案、检察官惩戒转变这一大趋势,影响了检务督察工作实效。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很难发挥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的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尝试为基层检察院高质效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提供思路。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基层院要把检务督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检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进一步突出党组主导作用。要常态化开展检务督察学习培训,引导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克服“老好人”心态,充分认识到检务督察不是要和谁过不去,而是要以内部监督,促使各项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检察干警要学习领会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扭转干警对检务督察工作的刻板印象,要正确认识到检务督察是对干警的严管,更是对干警的厚爱,可以有效督促干警依法依规办案办事,要从讲政治的角度出发,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二是要厘清工作职能,明确督察重点。按照《工作条例》第九条对检务督察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结合最高检相关要求,检务督察主要承担政治督察、执法监督、追责惩戒和内部审计等职能。要严格按照职权办事,对不属于检务督察职能的事项,要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同时,要理顺检务督察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管理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监督重点。比如:当出现检察人员既违反检察职责又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先由检务督察部门核实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不能一送了之。
三是要强化工作保障,补齐力量短板。要推行检务督察独立、专门运转的模式,在机构难以突破的大环境下,基层检察院要着重推进检务督察专业人才的培养,要加大对检务督察工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司法行政人员从事检务督察工作的,要着重加强法律知识和检察办案技能培训,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案流程要有深层次理解,不断提升工作专业性,避免出现监督者不善监督的情况,为检务督察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员保障。
四是要提升督察实效,助推检察履职。采用多种督察方式,坚持常态督察和专项督察相结合,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确保上级决策和院党组安排落到实处。要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实行“双向通报”制度,一方面将督察发现的问题,见人见事向被督察部门进行通报,责令进行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则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另一方面将督察结果向政治部进行通报,将督察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在“综合加减分”中设置相应考评项目直接扣减分值,考核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树优、绩效奖金挂钩,切实以检务督察促进作风转变、推动问题整改、推进工作落实、提升办案质效。(供稿:办公室 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