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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高质效办理轻伤害案件化解群众纠纷的路径

发布时间: 2025-02-25

 关键词:轻伤害 认罪认罚 化解纠纷 赔偿保证金提存

 摘要: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重要论述精神在检察领域的具体体现和生动实践。检察机关要自觉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不断在理论上深化、在实践中探索、在机制上完善,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积极化解基层群众矛盾与纠纷,以更高标准书写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检察答卷。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围绕公正司法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重要论述精神在检察领域的具体体现和生动实践,是新时代新征程上检察机关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性和基础性要求。

一、高质效办理轻伤害案件是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

轻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等引发。从刑法规定来看,轻伤害案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可见,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强调要在注重促进矛盾化解、促进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

轻伤害案件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对不少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是天大的事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小案不小办,情系大民生。一个高质效案件,可以树立法律权威、增进法律信仰。反过来看,一个低质效案件的负面效应绝不止于个案本身,会对检察公信、司法公正产生深刻影响。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轻伤害案件,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理念、工作机制、工作路径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办案质量要高,符合案件办理的优质要求;二是办案效果要好,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二、办理轻伤害案件存在的现实难题及成因

(一)证据有缺陷,罪名认定难

实践中办理的轻伤害案件因证据缺失造成的认定困难问题并不鲜见。案件虽小,但证据认定难度不小,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上看,这类轻伤案件大都事发突然,缺少必要的旁证;或者虽然有旁证,但证人碍于邻里、熟人关系而不愿作证;或者有的旁证系一方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作出,证词带有主观倾向,影响了证据的证明效力。主观上,对这类案件的关注度不够,取证要求不高,取证不够及时。有的案发并非自始就是以刑事案件立案,辖区派出所出警多先以治安纠纷介入,后因当事人验伤结果为轻伤才以刑事立案,距离案发已有一段时间,出警现场的物证、痕迹、视听资料、旁观证人的证言等不一定能及时固定、制作、提取,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证据缺失、缺陷问题造成认定难,并由此产生起诉难、存疑不诉说理难等一系列负面效应,当事方对案件处理结果难以满意。

(二)案结事未了,群众纠纷难化解

轻伤害刑事案件起因多为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双方当事人因生活摩擦一言不合发展为互相辱骂、拳打脚踢甚至持械互殴。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当事人之间或已自行和解或经公安机关调解成功,或是态度坚决拒不和解,承办人在有限的时间里对该案件进行调解的空间、时间和范围均有限,导致案件起诉至法院且判决生效后,刑事案件虽然已经结案处理,但是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案虽结,事未了,积怨始终未能有效化解。如果就案办案,简单追诉,可能会激发后续矛盾,造成不可预知的严重后果。

分析其矛盾难化解的原因:一是双方心理上均认为对方有错,吵架斗殴是由对方先前某行为引起的,更希望对方先道歉;二是经济上双方商谈赔偿条件差异过大,一方难以负担或拒不支付,对赔偿数额及项目存在异议,即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也存在执行难问题。

(三)群众有质疑,申诉信访比例较高

办案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因矛盾未化解或者对案件处理不满提出了申诉、信访,质疑司法不公正、案件久拖未决、办案人员处事不当偏向对方等。究其原因,一是群众不了解办案程序,质疑办案周期长,案件承办人经常收到的疑问是去年的事情,为什么今年还没有结果?二是群众不了解法律制度,质疑量刑建议或者判刑太轻、伤情鉴定结论存伪,骨折住院半个月,为什么仅是轻伤二级?三是群众不了解司法政策,质疑认罪认罚真实性,他(犯罪嫌疑人)都没有道歉赔偿,怎么能算他认罪认罚还从宽处理?群众有质疑,反映了办案过程中释法说理还需进一步加强,如果办案人员打不开一方当事人的心结,不能使当事人敞开心门倾诉事情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只能是纸上谈兵。

三、高质效办理轻伤害案件化解群众纠纷的路径探索

(一)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高办案质量

1.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质量。高度重视证据质量问题,切勿因小案而轻视,对发现的证据问题要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采取有效补证措施构建完善的证据证明体系。对办案中发现的取证不及时、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要与侦查机关共同解决,形成检侦共识,共同提高办案的取证意识和取证能力,规范取证行为,从刑事证明的源头解决证据规格的适配问题。

2.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等。鼓励犯罪嫌疑人真心悔悟、认罪服法,弥补被害人损失,尽力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以检察听证促进矛盾实质性解决,在听证过程中着重介绍案件起因、双方关系、矛盾化解进程,并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入罪与出罪等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切实让听证员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情况,充分让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个人发表意见看法,实现以公开促公正。同时,坚持应救助尽救助原则,主动告知被害人司法救助的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保障被害人权益,传递检察温度,促进双方当事人矛盾化解。

3.创新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破解轻伤害刑事案件和解难问题。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但被害人漫天要价、无理缠访、拒不和解的难题,犯罪嫌疑人可申请适用提存制度,自愿将赔偿款提存至公证机构,而无理诉求不被满足的被害方也能够得到合理赔偿。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并作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及量刑因素之一。该机制能够防止被害人权利的滥用,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出现法院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4.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及时移送线索。与多部门合力做好不起诉与非刑罚处分措施的衔接工作,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不诉案件,对内依法将线索转给行政检察部门,对外与公安机关、社区等单位加强沟通协作,通过不起诉+行政处罚等模式,做好轻伤害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二)做实矛盾联调机制,多举措化解群众纠纷,提升办案效果

1.释法说理贯穿刑事办案全过程。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坚持人民立场,主动履职,以如我在诉的态度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每一个小案,综合运用检调对接、公开听证、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化解矛盾,推动结案了事案结事了人和转变,通过案件办理有效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加强多部门衔接配合,启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办案过程中,综合分析案发原因、认罪态度、退赔能力等,梳理矛盾纠纷症结所在,判断是否有调解可能,全面整合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等基层法治力量,同时邀请乡镇调解室选派专业人员参加,优化调解队伍,形成多方协同共促调解的工作格局,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助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3.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载体,深化线下进综治中心,线上进城乡社区检察职能基层双进工作,预防群众生活矛盾升级为暴力刑事案件。推动检力下沉基层,一是在各镇办综治中心设立12309检察服务工作站;二是聘请镇办政法委员担任检察联络员,形成检察+网格”“检察+综治工作格局;三是定期深入所包联镇村,入户实地调查走访,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将检察服务触角向基层延伸,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

四、结语

志在高山行在微。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最终都要落实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上来,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检察贡献。(供稿:第一检察部  刘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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