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洛南县检察院成功办理多起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反响。同时洛南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活动,与公益诉讼部门形成有效合力,增强了公益诉讼的刚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当前洛南县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并谈一些自己的建议。
一、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司法警察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定位尚不明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官“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法律地位,但从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来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规定了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等也未对司法警察直接参与公益诉讼进行详细规定,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活动的法律地位。
二是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的职责范围不够细化。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都是广义的规定了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并未对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的职责进行详细规定,基于此,司法警察在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只是延续传统的警戒、确保安全、协助勘察等职责,无法最大化的发挥司法警察的警能优势。
三是现有公益诉讼的办案模式有待优化。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检察官办案组为中心的办案体制基本成型,目前公益诉讼案件主要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或民事行政部门统一办理、调查取证,需要时由司法警察协助,但存在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不足、办案任务重、风险高、司法警察执行任务统一协调度不高等诸多负面因素,这种单一的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司法办案要求。
四是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警务素质需要提高。检察体制改革对司法警察形成倒逼,即要求司法警察必须拓宽自身检察业务知识的广度,掌握司法办案的基本规则和基本要求,特别是服务、保障四大检察业务,需要有更严格、高标准的履职素养,实际中则凸显出现有警务能力水平不能完全匹配新的办案要求的问题。以洛南县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公务执行的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在执警思维能力弱化、智慧检务设备操作不熟练、与各行各类人员协调能力不足、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危机能力陈旧化等,咎待提高、解决。
二、完善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规定,赋予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公益诉讼案件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关系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警察有参与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可根据司法警察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完善、细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赋予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适度办案主体资格,为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更严格的行为规范。
同时,应探索建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司法警察办案子系统,将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纳入办案系统,做到全程留痕和全程监管,使司法警察工作的更加规范化、可操作化。
(二)、细化、明确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的履职范围
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可以将司法警察履职范围规定在维护办案现场秩序,保护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办案卷宗材料安全;保护出庭检察人员等人员的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辅助工作这四个方面:
第一,维护调查取证现场秩序、保护检察人员人身安全和办案资料的安全,协助检察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在这一环节,司法警察应事先踏勘现场及周边情况,制定相应的执勤预案,根据办案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做好警戒,如发现被调查人有隐匿、销毁证据等情况,应果断采取制止、控制并及时报告承办检察官;对阻碍调查取证甚至抢夺案件材料、器械和危害检察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应采取劝告、制止、控制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检察官的指挥进行拍摄等证据固定工作。
第二,保护出庭检察人员和重要证人的安全。司法警察应提前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不安全因素,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对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防范工作。重点保护庭审期间及往返途中的人员安全,遇有聚众围攻检察人员和当事人员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切实保护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处置突发事件。针对涉敏涉众案件及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应及时疏散聚集人员,进行警戒,必要时寻求当地公安机关的帮助,若是群体性上访事件,则按照检察机关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辅助工作。司法警察可受检察官指派,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也可协助检察官参与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程序。
明确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的履职范围,让司法警察协助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具有规范化、可操作性,降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安全风险,提升案件办理的效率,缓解了公益诉讼检察人员的办案压力,具有积极作用。
(三)、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与司法警察形成横向一体化的工作模式。
以洛南县检察院实际来看,目前公益诉讼案件主要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统一办理,需要时由司法警察协助,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取证手段缺乏刚性、调查取证难度大、人员不足、外部干扰较大、突发各种涉敏、涉众、甚至威胁检察人员安全等情况,阻滞案件的办理。
公益诉讼工作中的核心环节是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调查核实权,但是这种调查核实权缺乏强制性保障,而《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等现行法对调查核实权的保障一直规定有直接性强制措施,而且司法警察长期以来积累了一定的侦查、执行、安全事务经验,且参与公益诉讼调查核实中的警制装备甚至必要的警械具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司法警察在妨害调查核实权的特定情形下有紧急处置权和警械武器使用权,因此,司法警察的职能属性能够确保检察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更具针对性、强制性和全面性。
同时在公益诉讼的公开听证、处置突发事件、保护出庭检察人员安全等环节,司法警察也可以充分发挥其警能优势。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司法警察横向联动,形成主辅结合、各有作为的内部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该办案体制下,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依法参与检察活动,通过行使职权,维护检察工作秩序,能够促进检察资源最优配置,获取更好的办案绩效。
(四)、提升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的警务素质
一要内强素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后,司法警察的转型的方向是回归司法办案的主业,充分参与到“四大检察”工作中。面对新任务,司法警察一方面要尽快调节工作心态和工作重心,积极主动适应参与公益诉讼带来的工作新变化,另一方面要不断提升基本功,提升体能素质和技能素质,掌握基本的办案技巧,不断提高办案能力。
二要用警规范,依据用警指令,由警队安排警力出警并做好记录,司法警察接到用警申请后,应提前了解出警目的,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出警时要携带人民警察证,随身配备警务装备,执行任务时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执行警务完毕后及时填写终结报告。
三要必须做到案件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件内容,不得随意同被调查对象交谈,不得向案件相关人员通风报信、透露案件进展情况。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维护办案秩序和安全的重要力量,主动参与公益诉讼活动,成为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助力“四大检察”,积极适应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要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