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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县统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9-06-13

贾新彦

 

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业务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而丰富,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实施,赋予检察机关多项重要的涉刑事执行领域检察职能。配合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检察机关内部对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统一归口,又于201412月底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2015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对地方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更名做出部署。从而使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现了由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全面转变。建立起涵盖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刑罚执行检察、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刑事执行检察体系。

刑事执行检察体系的建立,对于优化刑事执行检察权配置,落实检察监督职责,确保刑事执行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维护刑事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

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不辱使命,切实肩负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监督职责,需要分析刑事执行检察体系的内容特点,与时俱进提出切合检察工作特点、能够提升检察监督效果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以更好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一、刑事执行检察体系的工作内容特点

刑事执行检察体系的工作内容,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刑事执行检察办法规定的,涉刑事执行的所有检察事项和工作做法。包括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刑罚执行检察、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业务链条长,监督类型多。刑事执行检察体系覆盖面广,涉及的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多样是其与其他检察业务的一个显著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从立案后的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开始,至罪犯刑罚执行完毕结束,包括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横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针对各诉讼阶段的具体工作需要,法律规定了种类繁多的刑事执行措施,每一项执行措施,均赋予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职责。由此,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也具有了种类繁多的特点。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中,有19种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类型,8种刑事执行检察档案类型。

二是各类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相对独立。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点状分布、各自独立,是其与其他检察业务的又一区别。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虽然可以分为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刑罚执行检察、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等三大业务类型,但是这些业务之间不仅在横向上没有关联,即便在同一业务类型内部,细分的各个刑事执行检察具体工作之间关联性也相当低,各个检察工作之间没有顺次承接关系。比如在刑事强制措施检察工作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在刑罚执行检察工作中,财产刑执行违法(违规)案件、监外执行(社区矫正)违法(违规)案件等就是各自独立的检察业务,有针对其各自业务特点的工作规定和检察方法。

三是不同刑事执行检察类型的业务量多寡不一。刑事执行检察通过办事和办案两种模式,保障国家刑事执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前者一般包括档案管理和现场检察,后者指案件办理,这些工作覆盖面广,业务类型多。但是,从检察实践看,特别是通过量化比较发现,刑事执行检察各业务类型发展不平衡现象较为明显。检察办事业务量远远大于办案业务量,刑事执行检察业务量受刑事执行措施业务量的正向影响。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刑事执行措施,如羁押执行、监禁刑执行等相应的检察工作量会很大,而不经常使用的如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量占比就比较小。

二、建立市县统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的设想

适应刑事执行检察体系特点,考虑到既确保各检察院实施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达到一定数量,又兼顾便利性,利于其开展所承担的刑事执行检察任务。有必要建立市级检察机关统一领导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统筹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力量,将全市范围内的刑事执行检察任务分类型交辖区检察院分别实施的工作模式。这也是创新工作方法,破解人员不足矛盾,保障监督效果的可行之举。具体来说,该工作模式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市级检察机关统一领导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分配辖区检察院承担的具体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类型。二是辖区检察院根据市院分配的检察工作业务类型,承担全市范围内该类型的检察任务。三是该工作模式仅仅只划分辖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的具体业务类型,不改变其他原有的工作关系或隶属关系。四是对辖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考核以划分的检察业务类型为基础。

建立此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有利于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专业性研究。做好任何一项工作,学习、理解、分析是不可或缺的过程。对具体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类型的研究,就是熟悉其涉及的各种法律规定,掌握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程序方法,研究检察工作重点难点,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的过程。如此,才能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供坚实基础。而由于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类型多样,法律规定不胜枚举,业务难点不一而足,对其全部研究、搞清弄懂,实非易事。分类别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每个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只需要研究开展某类或某几类检察业务,能大大提高研究效率和工作实绩。

二是有利于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实践锻炼。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作为一种实务性工作,需要在检察实践中实现其法律价值,为更好实现这一价值,也需要实践的反复锤炼。由于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发展的不平衡性,有些业务在单个检察院会比较少,使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对该业务类型缺少充分的实践锻炼,业务能力提升慢,导致检察监督效果不理想,影响监督价值的实现。在全市范围内由单个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这类业务,则可以聚少成多,增加业务数量,从而使检察人员在不断的实践中,解决问题、总结经验,进而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能力水平,提高工作质量。

三是有利于专业化建设,司法效能提升。履行好刑事执行检察职责,保障国家刑事执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需要打造专业化队伍,培养专业性人才,提高办事办案效率。通过市以下分类别实施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模式,划分不同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任务,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相关领域理论研究、知识储备、职业锻炼,提高其自觉运用法律思维和方法履职尽责,依法审视检察对象,通盘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能力水平。进而打造一支专业能力强,在特定领域有深入研究,能够应对各种复杂情况,有效实现监督目的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四是符合检察机关司法权运行规定。任何一项检察工作的制度设计,都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检察权运行机制为前题。检察机关市以下分类别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模式,亦不例外。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这些规定,为上级检察机关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灵活调派使用辖区检察力量,分配检察任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市级检察机关统一管理分配辖区内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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