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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带薪羁押、带薪服刑”后工资待遇停发滞后问题之思考

发布时间: 2019-05-29

吕春平  马玉哲

 

为确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时规范处理本单位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有效预防和纠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带薪羁押”、“带薪服刑”问题,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支持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行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现结合我院公益诉讼工作实际情况,并就我县近几年来公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停发滞后存在国有资产损失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201210月至今,我们对19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工资待遇停发滞后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国有资产损失严重,统计如下:

 

强制措施期

间多领金额

刑罚执行期

间多领金额

各类人员

多领金额比例

在职机关单位人员(10人)

313662

155690

46.91%

在职事业单位人员(7人)

276049

66668

34.26%

退休人员(2人)

156920

31466

18.83%

  

746631

253824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公、检、法、纪委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罚人员多领工资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特别是工资照发现象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反应和对政府公信力的负面影响。

1、相关政策执行衔接有缺陷

20101221日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2012115日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通知分别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此条款对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审批、管理、发放上述人员工资待遇提出的具体要求,同时对上述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应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但实践中却未严格执行规定,致使在强制措施期间的17名公职人员多领工资589711元,2名退休人员多领生活费15692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停发工资的17人领取了222358元、2名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31466元。

当然,上述两个《通知》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没有对司法部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通知工资管理部门、采取何种措施落实《通知》,造成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执行不衔接、执行《通知》不畅通的问题。

2、执行政策不严、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问题

受怕得罪人和“好人主义”的影响,工资管理工作人员、单位领导、审批机关、发放部门,遇到调整工资时,对所谓的每两年或五年考核称职(合格)的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继续按职级工资晋档或者晋升职级或者按政策规定提高职务、级别(薪级)工资标准,使得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人与正常工作考核称职(合格)的人员一样,在工资晋升与全额发放问题上混为一谈,没有任何区别。如某公职人员2014313日犯罪到2016731日停发工资,在此期间既有工资晋档又有提高标准,此人多领工资达104226元;另有某公职人员201557日被取保到2018514日开除公职,多领工资142071元。还有某退休人员201586日被取保到20171110日取消退休生活费时已多领退休费101678元。

现实中有关职能部门明知某人犯罪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但未及时发停发工资通知,相互扯皮、推诿,对继续发工资问题视而不提、置之脑后,认为发的是国家钱又不是个人或单位的钱,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想法和错误做法,导致失职失责;另外有关工资管理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经常岗位变动,缺乏对这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学习,根本就不知道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后要停发其工资这一规定,使多发工资情况持续进行,无人监督,其不作为行为使国有资产持续损失。

3、公、检、法、纪委机关与相关单位缺乏统一衔接与协调

根据公职人员、退休人员犯罪性质和罪名的不同,公、检、法、纪委(监委)机关依据办案程序和时间节点、规则的不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种类就不同,往往对上述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决定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报其所在单位减发或停发工资,致使有关犯罪的公职、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无据操作,只能继续发工资。由于公、检、法、纪委与有关单位、行政职能部门之间没有相互协调、履职尽责,是造成多发工资的另一个原因。

三、对策建议

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采取强制措施和行政刑事处罚决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接到通报后,要及时对其工资待遇、退休费按照《通知》作出处理并按程序报批,该降低的降低,该停发的停发,该取消的取消。同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人员工资待遇处理情况进行备案制。

1、加强学习、严格纪律、按政策办事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及时规范处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执行,有关工作人员、单位领导、审批机关、发放部门,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内容。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弄懂人社部(2010)104号、105号和人社部发(201268号、69号通知规定精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能力,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

2、公、检、法机关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

公、检、法机关要按照【高检会(201510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告知程序、规范告知文书、履行告知责任,按照规定的衔接内容,建立完善衔接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监督落实。

(一)告知情形:

1)办案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办案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变更强制措施的,不再另行告知。

2)办案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在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者终止审理判决、裁决的,应当在判决、裁决生效后十五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告知的程序

1)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告知;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撤销案件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告知;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告知;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或者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由人民法院负责告知;

2)办案机关一般应当采取送达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采取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情况告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不再另行送达告知书。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者终止审理判决、裁定的,应当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不再另行送达告知书。

3)告知书一般应当由办案部门直接送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三)责任追究

办案机关负责人或者上级办案机关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履行告知责任,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告知,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3、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

纪委监察委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要协商工资管理部门对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未及时停发工资、多发放的工资予以追缴。并对相关单位怠于追缴或追缴不到位的,要追究其渎职责任,必要时可及时督促起诉。捕、诉部门把涉罪公职人员停发工资情况纳入诉讼监督视野,在审查逮捕、起诉环节,将执行情况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发现未及时停发的,要及时建议纪委监察委督促有关部门纠正,追缴多发放的工资。对有关人员所在单位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对应当停发工资而不停发的的,要追究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纪委(监委)、组织、人社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无遗漏、有错必纠,真正落实。

4、认真负责、敢于担当,切实维护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公、检、法机关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按照《通知》和高检会(201510号文件规定精神,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从严管理要求,认真把好关口,明确职责、程序和要求,与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通知》的严格执行,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后工资待遇处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人员工资待遇处理情况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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