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绪波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实行的一整套司法审判制度的总称,是党在革命年代贯彻群众路线工作方针、坚持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本文通过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时代价值进行梳理分析,以期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更好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供借鉴。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表述最早见于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1944年1月6日的《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该文强调“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1945年1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工作》一文将其特点归纳为8点:(1)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2)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3)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4)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5)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6)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7)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8)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判决。集中概括起来,就是“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同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刊登的《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一文中作出以下总结:第一,他是深入调查的。第二,他是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是为群众又倚靠群众的。第三,他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1945年12月,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归结为三项原则:(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2)就地审判,不拘形式;(3)经过群众解决问题张希坡教授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归结起来就是:(1)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都要经过核实。就是要使人民的审判工作牢牢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2)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说理说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人员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就是要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民主的精神。(3)坚持党性原则,忠于职守,以身作则,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法制原则。(4)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要在审判工作中执行利民的方针。
二、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价值
近年来,审判机关高度重视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挖掘和传承,如设立巡回法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案制度改革、推进司法便民服务等举措,已经继承和发展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很多优点。当然我们必须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发源于抗战年代,是游击战争年代农村司法工作的产物,有些具体的做法可能已经过时。例如,主动参与纠纷有违司法的“被动性”,不拘形式的审判有违司法的“正当程序”,一心为民的情怀难免在立场上倾向一方,有违司法的“中立性”。此外,审判者的人格对案件顺利解决具有决定影响,审判方式的简易化无法应对复杂的纠纷等。
在当下,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必须要用历史的观点、批判继承的观点、通过现象看本质的观点去思考。基于战时陕甘宁边区特定的历史情境,我们会发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某些缺憾带有时代的烙印,是与当时边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自然条件封闭、法制建设不够完善有关联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马锡五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坚持党的领导,以坚定的信念、为民的情怀、务实的做法、良好的作风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内,既普及了法律,又教育了群众,促进了生产。对于这种审判方式的局限,马锡五等革命家早已有清醒的认识。在谈到不拘形式、就地审判时,马锡五就指出,“对于重大而复杂的案件,还是不采用这种方式,必须在法院进行较严密的处理。”时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王子宜早在1945年就提出,“我们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要求学习他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这是一切司法人员都应该学习的;而不是要求机械地搬用他的就地审判的形式。因为任务形式是要依据具体情况和具体需要来选择的。”事实上,在当代司法环境下,“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是实事求是、化解社会矛盾、密切联系群众、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代名词。“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依法合理裁判案件的审判思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的审判方法是当代司法实践可资借鉴的宝贵财富。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启迪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重大判断,新时代检察工作必须围绕这一变化,着力解决好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新时代检察工作主要有如下启迪:
(一)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
1943年,毛主席同志曾题字“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指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赢得群众拥护的根本原因,是其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根源,也是我们今天学习借鉴的核心要义。
今天我们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要深刻理解其蕴含的群众路线内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继续坚持和深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理念,在检察工作中始终贯彻群众路线。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个根本立场,牢记执法为民宗旨。我们要强化宗旨意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二是围绕人民群众需要丰富新时代检察工作内涵。新时代检察工作需要从重点保障人民物质文化需要,转向全面保障人民物质文化、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在内的美好生活需要。我们要围绕宪法定位,全面审视检察工作发展现状,补齐民事、行政监督力度不够的短板,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当好维护公共利益的代表。要深化监督效果,围绕群众痛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不断加强监督效果,完善监督方式,纠正存在问题,赢得人民群众支持,提升群众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获得感。三是强化服务群众理念,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理性、柔性、人性化的办案方式,突出打击、保护、教育、预防相统一的办案导向,注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回应社情民意关注的焦点,完善检务公开、释法说理、公开听证、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检察开放日、12309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等工作机制,拓宽人民群众监督参与检察工作的途径,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
(二)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注重实地调查理念,贯彻司法亲历性要求
官方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特点的总结,第一条就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马锡五办理的几个经典案例中,无论是“李能离婚案”、苏发云兄弟“谋财杀人”案、周定邦杀人案,以及最有名的“封捧儿离婚案”,无一不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的结果。
我们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要从其注重调查研究的理念中汲取营养,在检察机关办案中贯彻司法亲历性的要求。一是宏观上检察官必须亲自办理案件。《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这是对检察官直接办案的具体规定,也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条件。二是微观上检察官必须完成亲历性事项。《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讯问一次。”并且规定了七项检察官必须亲历的事项。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下,办案检察官必须贯彻亲历性原则,亲自品尝证据,才能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直观的认识,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
(三)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吸收群众参与司法的理念,依靠群众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马锡五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在陕甘宁边区法律、禁令较少,实体法上规定难以真正实施,地方风俗与法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冲突的情况下,鼓励群众参与审判,依靠群众力量解决纠纷,教育群众,促进大众意识变革,借助人民的力量推进了法律的实施,克服了边区司法实践的困境。这种依靠群众推进法治的智慧,对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仍有深刻的启迪意义。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全面推进,在立法基本完备的情况下,如何使法律的实施更符合社会发展、群众需要,促进公民对法律的认同、遵守、信仰成为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蓝图推进的关键。首先要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的参与,以良法增进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和接受感。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等重点领域的立法,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能够了解立法进程,表达立法意见。立法越民主,法律越具有正当性, 社会解决冲突的能力就越强,法律在人的心目中的重要性和认可度越高。其次要立足人民立场,用善治增进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近年来,司法办案对公众预期的引导,对社会规则的重塑作用越来越大,一些看似微小的案例因为判决偏离公众预期而引发重大舆情。在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司法人员要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思维,在定罪量刑时坚持审慎思维,考虑公众朴素的正义感和公平感,尽量使司法结果接近群众预期,赢得群众认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点,从马锡五办理的封捧儿离婚案等案件可以得到启迪。再次要扩大群众参与司法途径,用生动案例宣传法治教育群众。毛主席指出:“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要只靠问案子的推事、裁判员。”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吸引群众参加司法工作,“大家动手办案子”的一种有效形式。谢觉哉在《指示信》中指出:“审判与调解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这方式的好处: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心实习了民主;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讼就会减少。”吸收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是依靠群众力量,实现专业思维与大众思维良性互动,扩大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目前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还应加强法治教育和引导,对一些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权威机关、知名法律人主动发声,及时引导舆论,普及法律知识,塑造公众理性,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扩大群众对法治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