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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证据审查的经验方法

发布时间: 2019-04-16

 

 

截止2017年年底,洛南县检察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4106人,其中2015894人,201645,201728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13102人(含有涉案不予起诉14人),均已判刑,全案不起诉12人。如何在有效办案期限妥善处理这种卷宗材料多、证据庞杂、人物关系、事实错综的案件,快速审查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笔者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查证据的经验方法,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准备工作:司法规范指引案件审查

采取在司法规范指引下审查案件的思路。首先,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的规范,包括刑法规定、司法解释,了解学术观点、典型案例等,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追诉标准、与相关罪名(如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及判断标准;再次,迅速对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总结归纳,在头脑中形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简化“公式”:非法前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向不特定对象取得集资(集资数额、资产损失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后,以这些认识作为指引,在阅卷过程中审查事实、认定证据。

二、证据审查思路、步骤及方法

审查证据的总体思路是:从整体到局部,分解案件证据,把案卷“读厚”;然后由局部到整体,从证据归纳事实,把证据理清,事实理明。具体审查证据分为概括审查、专类审查、全面审查三步。

(一)概括审查

概括审查主要是通过翻阅卷宗,了解案件背景、人物关系及基本案件脉络,初步对证据进行归类,并理出证据存在的不足。

例如,在审查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初步浏览卷宗,发现案卷证据分类较为混乱,卷宗中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卷、吸收存款合同卷、存款人陈述的卷皮及装卷较正式外,其余卷宗公安机关均冠以“证据卷第几册”,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均分散在数十本卷宗中,从卷宗目录也难以看出是哪方面的证据,很多可以类分的证据分布在不同的卷宗中。鉴于此,为方便阅卷,通过逐一翻阅卷宗,确定每一本卷宗的主要内容,然后根据主要内容重新对卷宗进行编号命名,对于主要内容一致的卷宗归类编号。例如,某甲公司涉案卷宗5册,则将这些卷宗统一命名为:某甲5-15-5,其中卷23是存款合同的书证,则将这些卷宗名为为某甲5-2合同等。

同时,将分散在不同卷册中同一类证据进行搜集,有条件进行复印,编成新的复印卷,书证重新分类,言辞证据只须复印名录、摘抄主要证明事项即可。

以此类推,将每本卷宗进行大致归类,在此基础上,再制作一份卷宗概况目录。

这样做有两方面好处:一是同一类证据一并审查,避免造成混乱,方便制作阅卷笔录;二是确保同一类证据全面审查,避免遗漏,减少后期审查重复翻阅,提高效率。

(二)专类审查

专类审查主要是以证明事项对证据进行再次分类,便于制作审查报告及后续出庭举证。

将卷宗材料逐一审查后,然后将名称、卷宗位置一一对应归入证据项目,按照证明事项进行再次细化,这样就形成了若干个证据子目录,经过多次尝试,分为如下个模块为宜:

第一部分:案件来源部分,案发及侦破经过,包括群众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等。着重审查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以及群众初步报案与陈述阶段所讲事实是否一致;

第二部分:犯罪主体相关证据。包括涉案犯罪嫌疑人自然人信息、特殊身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证据、涉案公司(单位)等共性证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宣传彩页、管理制度、股东会议决议等),尤其对其吸收资金的违法性(营业执照上允许经营范围和禁止性事项加以说明)进行论证;

第三部分: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详见随案物品单;

第四部分:吸收存款的相关材料。涉案人员、公司及吸收存款的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样本、融资明细表、款汇凭证、工资表等书证,以及存款户的陈述;

第五部分:兑付证据材料。这类证据主要是向集资群众兑付本金、支付利息的材料,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兑付明细、领条或者其他形式债务债权凭证。

第六部分:其他资产去向的证据、材料。这类证据包括员工工资、日常开支。例如张某、詹某、李某等人非吸案中,其将吸收来的款项用于购买商品房、轿车、支付装修费、个人借款、房租等,用于兑付存款利息、员工工资、日常开支等,这些就需要调取相应书证。

第七部分、审计报告。着重审查是否涉及团队、个人业绩及非法所得、直系亲属金额等;本人非法所得是否再次转存入公司等;

第八部分、证人证言。

第九部分、被告人供述。

第十部分、其他证据,主要是补查证据等。

通过数次开庭,总结出以证明事项为划分,模块式出示证据,举证、质证效果良好,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证明事项的准确性、客观真实性等问题没有异议,且旁听群众对案情也客观的予以了解。

要注意的是,审查过程中要随机应变、融会贯通。比如不同事实共用的证据分别记录在对应的证据目录里。比如,某一犯罪嫌疑人供述涉及参与多家非吸公司事实的,则在每相应证据目录中均注明。

(三)全面审查

最后,通过全面审查证据,以查漏补缺,以形成证据锁链。

在一、二步基础上,全面对案件证据进行再次细化审查,排查取证程序方面有无问题和瑕疵。比如,言辞证据方面是否存在以单人讯(询)问、讯(询)问主体及被讯(询)问人签字规范与否、讯问笔录时间与提押证时间是否相符等;书证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物证的提取、固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与案件当事人陈述一致等;涉案财物、款项是否移交等。通过审查,发现非法证据的按照相关规定排除,瑕疵证据的,通过及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协调、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得到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避免后续审查起诉及审判中因证据合法性问题影响实体处理。

待全案证据审查、对应完毕,基本的证据目录图谱就形成了,全案证据情况一目了然。一是可以看出每一个证据子集证据是否充分,还有哪些证据欠缺。比如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手段的证据有没有;获得集资的证据全不全。二是可以通过证据之间的对比,明确补充证据的方向。同时可以将事实做成表格或者树形图,清晰明了,方便查找、对照和审查,也方便涉案金额计算、损失的计算。

以上几点经验,都是从本部门同类案件的办理中进行归纳、总结,加之笔者能力有限,上述经验很难得出普遍性、针对性的意义,但希望借此能抛砖引玉、集思广益,为大家以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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