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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侦查监督部门如何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发布时间: 2019-04-16

 

李峥

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法律的初衷,也是办案人员应当秉承的办案原则和办案理念。洛南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工作中,坚持把社会矛盾化解落实到侦查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从严惩治严重犯罪与通过办案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因调解或因被害人谅解不捕案件共99人,在有效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的同时尽量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结合近两年办理的此类案件,对案件性质、案件特点、处理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得出侦监部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些经验做法。

一、可调解案件特点

1、以突发事件为主要诱因

在审查逮捕阶段,可调解的刑事案件不同于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等案件,亦与非法拘禁等犯罪需要时间延续性作案不同。可调解案件一般具有偶发性,如情急之下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交通肇事罪中由于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的突发危害,此种犯罪无需要长时间谋划,往往是由于一些主观因素加之一些的外因或短时间的矛盾激化相互碰撞而成,其具有突发性。 

2、都涉及民事赔偿问题

可调解案件一般都会伴随民事赔偿问题。无论是否造成了被害人财物损失,在给与被害人赔礼道歉以求原谅的同时,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也是促进其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和解的主要方式。如盗窃案中的积极退赃、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积极主动治疗等都是在民事部分给予被害人及其家属一定赔偿,表达自己想要主动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和解的意愿。

3、绝大多数案件系过失犯罪或未产生严重后果

关于可调解案件的案件性质及类型,我国法律从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综合考虑,对一些案件系过失犯罪及一些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案件出台一些司法解释,以使得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注重司法公平和公正,从双方当事人角度出发,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方面综合考虑,以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使案件处理结果达到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效果。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处理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意见精神》等法律中都有在某些条件符合时,双方当事人可达成和解的规定。

二、案件处理普遍程序

1、以被害人得不到满意赔偿、和解无果为起因

审查逮捕阶段,可调解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主动和解,亦或是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参与调解后促成当事人和解。但是往往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如当事人之间存在矛盾短时间难以化解,嫌疑人经济困难难以给与被害人赔偿的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逮捕嫌疑人的情况,一些受害人认为如果犯罪后没有对嫌疑人进行逮捕送至看守所,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还有些受害人甚至是希望通过请求司法机关采取逮捕这种手段来为自己争取赔偿。因此,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决定逮捕是他们希望得到满意赔偿的主要方式,如何化解这种畸形的索赔方式也是摆在侦监部门面前的主要难题。

2、以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为主要处理方式

无论是案件在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之前,当事人主动和解或者公安机关促成和解,还是案件已送至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节以促成当事人和解,都是希望通过调节这种手段实现案件处理的最佳效果。一方面使得当事人双方和解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得到有效解决,营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这种处理方式也会使得司法资源得到节约,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3、以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为案件处理结果

从检察院角度来看,检察院决定对调解后的案件不批准逮捕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获得良好的办案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也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从双方当事人而言,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既使得嫌疑人可以无需被逮捕,变更其他强制措施,也可使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到满意赔偿后对嫌疑人进行谅解,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得以满意,促使双方矛盾化解;就整个社会环境来说,有利于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相互理解、相互关怀的社会氛围,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做法

(一) 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有条件地实行捕前和解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树立正确执法观念,坚持“少捕慎捕”,做到宽有度、严有节,使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得以全面贯彻。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逮捕,对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如邻里、朋友、同事之间的纠纷而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情节及后果轻微的盗窃案件等,由侦监部门干警召集双方的代理人到场,进行和解,尽可能的征求和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对那些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或物质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的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不捕决定。例如我院办理的罗某盗窃一案,罗某入户盗窃张某、王某家小麦总计1000余斤,后将其卖掉,获得违法所得600元。事发后被害人将本案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罗某并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我院侦监部门干警办理案件中,经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并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最终在侦监部门干警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嫌疑人赔偿了失主经济损失,失主张某、王某也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检察院对被害人采取取保候审。最终,我院以本案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社会危险性较小,作出对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决定,使得双方当事人都对案件处理无争议,获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二) 严格实行不捕说理制,让被害人了解缘由,平息社会矛盾

洛南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的过程中严格实行“不捕案件理由说明”制度,要求承办人详细说明“不捕”的理由,从而得到侦查机关、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例如办理的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胡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胡某在用挖掘机挖自家杨树时,杨树倒后砸伤众人,其中杨某被大树砸中当场死亡。虽然属于嫌疑人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但毕竟致使被害人死亡,对死者家属来说一时间难以接受,因此处理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应有一个好的满意度。这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此次矛盾的解决,更关乎到被害人是否会发生上访问题。为化解矛盾,消除隐患,我院侦监干警会同公安办案人员多次到受害人家中走访,了解相关情况,并明之以法,晓之以理。经过耐心细致的法律政策教育,受害人对检察机关将要作出的处理决定表示理解,并表示愿意通过民事途经解决此事。后嫌疑人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赔偿被害人家属九万元,被害人家属随后也出具《谅解书》,我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深入调查嫌疑人主观动机,严格把控案件性质

案件嫌疑人主观动机有时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性质认定,关于故意犯罪我们应该严厉打击,但对于一些过失犯罪,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在人民群众朴素的认知中都认为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认定嫌疑人主观动机,有时对案件性质及处理方式都有重大意义,也对审查逮捕工作有重大意义。例如我院办理的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陈某交通肇事一案,陈某违反交通法规,因疏忽大意开车撞到在路上爬行的被害人刘某(残疾人,无双脚),致使被害人刘某死亡。办案人员积极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案发当天的具体情况,经审查得知嫌疑人陈某有违反交规的行为,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害人也有相应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此外,嫌疑人并无逃逸等行为,事故发生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因此认为本案系过失犯罪,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节。经调解,嫌疑人及被害人同意和解,由嫌疑人陈某支付被害人家属162160元,其余320000由保险公司支付,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我院对该案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建立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

侦监部门在承担审查逮捕、法律监督的职能之外,还担负着结合办案实际和本县的特点,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的重要任务。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能从根源上唤起民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和精神,促进形成诚实守信、公平友爱、互谅互让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形成自我消除、化解矛盾的体制。多年来,侦监部门干警积极参加由院班子成员带队深入基层开展的“大接访”及“平安洛南创建”等活动,宣传检察职能、收集批评、建议,同时积极摸排矛盾动态,对发现的矛盾隐患,依法采取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把涉检信访的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总之,逮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相较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更为严厉,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更为严格。侦监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一方面应对《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所规定的逮捕条件进行比对,对嫌疑人的行为作出社会危险性分析;另一方面也应综合分析案件性质、案件特点,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主动地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达到办案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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