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煜鹏
打赢脱贫攻坚战,既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是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当前脱贫攻坚工作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为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脱贫攻坚工作,2018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专项通知》),明确提出将“贫困户”等四类人群纳入国家司法重点救助范围,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从4月起至12月底,集中统一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基层检察院(以下简称基层院)是检察工作的排头兵,身处脱贫攻坚第一线,如何落实最高检《专项通知》精神,积极做好脱贫攻坚领域司法救助工作,已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笔者结合近年扶贫工作和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实践,以及近期走访调查情况,就当前基层院如何做好脱贫攻坚领域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现略抒管见,谬误之处诚请指正。
一、强化学习,提升综合素质。学习是干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基层院检察人员,特别是控申工作人员而言,要做好脱贫攻坚领域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不但要学习,而且要强化学习,系统学习。一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系列重要讲话。二要详细学习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通过学习切实领会“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主题内涵,提升政治素质和政治认知能力,自觉提高做好脱贫攻坚领域司法救助工作的政治站位,要深刻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基层院是重点、是主角;做好此项工作是基层院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具体表现,更是服务发展大局,助力脱贫攻坚的惠民之举。只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才能确保在开展此项工作时思想不迷茫,工作有方向。三要重点学习有关刑事、民事法律知识,深入研读《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和《专项通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精准扶贫的有关实施细则,提前做好知识储备,补齐知识短板,克服本领恐慌,提高综合素能,以饱满的热情及时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充分发挥基层院的特色和优势,高效规范办理一批脱贫攻坚领域司法救助案件,真诚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贫困户(困难群众)及时提供有效的司法救助,更好地为涉案被害贫困户进行精准司法救助等服务,积极巩固、稳定脱贫攻坚工作成果。
二、多措并举,做好宣传工作。法律应是人性的低保,要让贫困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和人文关怀,首先应该让贫困群众知道相关的法律及其规定。因此,要做好脱贫攻坚领域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就需要多措并举,积极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宣传工作:一是基层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接待群众来访中,要以信访大厅为平台,及时耐心细致做好司法救助宣传工作,可以采取口头告知和发放宣传材料、接听便民服务电话等方式进行宣传;二是基层院其他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和从事其他检察工作中也应及时宣传司法救助法律法规;三是基层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微信等灵活务实的方法,及时举办“脱贫攻坚司法救助”专项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相关知识宣传,让脱贫攻坚领域司法救助宣传深入人心;四是开展联动宣传,基层院应当加强与当地扶贫、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通过对相关人员和驻村工作人员的有效培训,让其在工作中主动宣传司法救助知识,形成以点带线、以线扩面的宣传态势,增强宣传效果;五是创新宣传方式,做好案例宣传。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在宣传中既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更要注重以案释法,以案明理,以办理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普及相关知识,赢得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支持和信任。在宣传中要讲述司法好故事,传播救助好声音,传递脱贫正能量;要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要注意保护涉案人的合法权益,严防因此而引发矛盾纠纷。
三、不忘初心,狠抓办案工作。依法办案既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也是其司法职责。办理脱贫攻坚领域司法救助案件,是检察本职工作与脱贫攻坚中心工作有效衔接的路径和切入点;基层院忠诚履职,依法规范办理此类司法救助案件就是不忘初心,为人民谋发展提供精准服务。
1、办理脱贫攻坚领域司法救助案件,必须强化“三种意识”。此类案件不同于普通的司法救助案件,它承载着一定的政治意义和民生意义。因此,要求基层院检察办案人员一要有民生意识,要把办案看成是维护基层特殊贫困群众民生的事来做,要把基层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二要有主动救助意识,转变执法观念。从案件线索的受理审查,案件办理到救助金的发放,都需要办案人员转变思维和观念,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从坐堂等案变为走访问案,从被动司法变为主动办案,从依据当事人申请救助变为依职权救助,确保涉案被害贫困群众能及时得到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三要有为民服务意识,及时为贫困群众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和检察产品。从案件线索受理到办理案件等整个环节中,我们都要始终有为民服务的意识和胸怀,在工作的每个环节和细微之处用心把贫困群众的小事做实、大事做好,让贫困群众在被救助的过程中感受到司法服务的温度。
2、办理脱贫攻坚领域司法救助案件,必须要有“三种思维”。执法办案人员首先要有法治思维,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要严格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和最高检《专项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第一时间办理、第一时间答复;对一些特殊案件,坚持特事特办,开通救助绿色通道,探索试行“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工作方法,将国家司法救助金尽快发放到被救助对象手中;对群众有异议的案件,可试行采用公开听证方式审查案件,让司法救助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二要有精准思维,真正让司法救助的效果最大化、最优化。在决定对涉案的贫困对象进行救助时,结合被救助人家庭情况、个人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扶贫产业项目等因素,在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给予救助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实施精准救助,保证发放救助资金和其他辅助救助方式紧密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帮助被救助对象早日走出困境。三要有前瞻思维,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办理此类司法救助案件,最终目的就是扶贫帮困,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增大社会和谐稳定的公约数。因此基层院在办理案件中,要密切关注和收集有关信息,发现可能影响救助案件办理和脱贫攻坚中心工作的相关舆情信息等情况时,要有前瞻性,有预案,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掌握主动权,下好先手棋,严格依法妥善处理,运用司法智慧化解社会矛盾。
3、办理脱贫攻坚领域司法救助案件,必须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办理此类案件,服务脱贫攻坚,基层院责无旁贷,但这并不表明这就是检察院一家之事。奏响服务脱贫攻坚的和谐乐章,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努力奋斗,更需要扶贫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鼎力协作,因此应当探索建立工作联系通报和跟踪回访制度,检察机关和扶贫移民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脱贫攻坚领域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常态化开展工作联系,定期对脱贫攻坚领域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对脱贫攻坚领域司法救助对象开展联合跟踪回访,确保贫困户稳定脱贫。
四、建立台账,定期回顾反思。做好扶贫过程中贫困户等四类人群司法重点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顺势之举。办理脱贫攻坚领域司法救助案件是一项全新执法办案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参考,没有完整的模式可供借鉴,基层院在办案中肯定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有待解决。因此,基层院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中一定要建立好完整的业务数据库和相关台账,并定期进行回顾反思,汇总分析,既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成功与亮点,又要重点查找办案中的失误和不足;既要总结办案中的经验,又要归纳工作中面临的难题和困难,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或汇报,为上级检察机关指导办案、完善法律法规等提供参考依据,推进脱贫领域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