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破坏了生态环境,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我都认,也希望各位乡党以我为戒,不要干违法捕猎的事情。”被告人王某某在向法庭的最后陈述中如此说到。近日,由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王某某非法狩猎案”在洛南县高耀镇政府公开开庭审理,当地100余名干部群众参与旁听。
2023年,为防止野猪啃食庄稼,被告人王某某从网上购买逆变器、电瓶、铁丝等工具,组装成电网架设在其农田周围,造成4头野猪触电而亡。在得知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后,王某某主动向洛南县森林公安投案。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某以架设电网的方式,在禁猎期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伤害其他人畜的潜在危险性,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某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支付了生态修复赔偿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洛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当庭服判,不上诉。
群众张满娃说,“第一次现场观看庭审,对我震撼很大。法官、检察官办案都是拿证据说话,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也让我知道,电网架不得,法网触不得,违法犯罪的事万万干不得。”
案结事了实现了司法机关“抓末端、治已病”的底线要求,但如何达到“抓前端、治未病”诉源治理的预防效果,却更为关键。让群众知道什么样的行为合法、违法、利益受损后如何依法寻求救济,是司法、行政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洛南县地处秦岭南麓东段豫陕交界处,森林资源丰富,多年来,国家实施退耕还林政策的生态效益逐步显现,秦岭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生态系统获得修复,往日销声匿迹的野猪、貒、锦鸡等野生动物又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随着种群繁衍数量的增多、活动范围的扩大,有的野生动物不免进入群众的生产生活区域,与群众发生冲突,前有黑龙江野生东北虎进村伤人事件,近有四川绵阳黑熊入室伤人事件。在四川绵阳黑熊入室伤人事件中,伤人黑熊被急于保护家人的村民当场打死,并没有追究其刑责,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为紧急避险行为提供了正当化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又称为紧急避险条款,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在野生动物危机人生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可见这两条法律在紧急避险问题上是相辅相成的。因此除非出于紧急避险而击杀野生动物外,在禁猎区、禁猎期利用张网、设套、下夹、投毒、枪杀、电击等手段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捕猎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既然个人私自捕杀会触刑,那么面对野生动物破坏农田庄稼时,怎样才能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获得救济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对此,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洛南县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工作管理规定》,县林业局依法成立了狩猎队,在野猪多发镇办开展了狩猎保粮工作,由受害群众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情况,各村向林业分站及镇办申报汇总后交县林业局分析研判,根据危害严重程度,制定狩猎计划,安排狩猎队出动围猎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狩猎队进驻镇办时,各镇办会张贴狩猎公告,告知各牛羊养殖户在狩猎期间必须舍饲圈养,以防误伤牛羊事件发生。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保障群众正常农业生产,从来都不是矛盾对立的。一方面要加强普法宣传,向群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常记前车之鉴;另一方面要积极作为,对群众受损利益进行关切、救济、帮扶,给群众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守法意识和跟进保障措施双管齐下,才能取得良好的法治效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正是,“非法狩猎不可取,违法捕猎要受刑,依法求助走正道,安身保田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