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势头,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犯罪类型。(数据略)笔者对我院近三年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并就办理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证据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以青、中年男性为主。我院办理的** 件 **人涉毒案件中,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男性共**人,占65.4%;其中 18 至 35 周岁**人,占 82.3%,35 至 50周岁** 人,占17.7%。中青年人涉毒犯罪增多,且对毒品的危害盲目无知,有的出于一时好奇染上毒瘾后,为获取毒资贩卖毒品或相互约请容留他人吸毒,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从数据中分析,青年人员涉毒案件明显增多,犯罪群体不断扩大,需引起高度重视。如周某、梁某贩卖毒品案,二人年龄均在18至35周岁之间,因出于好奇而吸毒并染上毒瘾,为获取毒资而从事贩卖毒品。
二是犯罪者多是无业人员。犯罪主体普遍文化水平低,大多是初中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没有正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犯罪主体本身大多参与吸毒,以贩养吸,在自己吸毒的同时约请他人,这种方式极易扩散吸毒范围,促使更多的人卷入吸毒行列,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如冯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二人初中毕业后染上毒瘾,吸毒时间长达15年之久,二人没有正规工作和收入来源,以贩养吸,导致其认识的一些年轻人也步入吸毒行列。
三是毒品种类以冰毒为主。冰毒化学名甲基苯丙胺,是一种人工合成化学制剂,容易制作,大多数是以自制冰壶进行吸食,极易成瘾,严重损害人体神经中枢和多种机能。我院办理的**件毒品案件中,以冰毒为主的多达**件,占82.4%。
四是犯罪案件类型化。涉毒罪名以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为主。在**起案件中,其中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有*起,占 11.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 起,占82.3%,非法持有毒品罪 *起,占6%,尚无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案件类型化特点突出。
五是作案地点隐蔽、分散。通过对近几年查办的涉毒案件分析发现,犯罪地点多在娱乐场所、宾馆、出租屋、自己家里、轿车内等,其中宾馆及犯罪嫌疑人家中等成为涉毒犯罪常发地,因为家里更容易隐藏,不易被发现,也为公安机关侦查带来一定难度。另外,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出租屋内群吸现象也较为常见,以吸毒为友,吸毒后很有可能引发抢劫、盗窃等涉财犯罪,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何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二人为逃避侦查,长期租住他人房屋吸毒,并容留他人吸毒,在毒资不足的情况下,又合谋他人盗窃财物。
二、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物证极易毁损灭失,导致侦破难;而且口供变化性大,证据不易固定,导致证据之间印证难、案件定性难。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就会让一些不法分子逃避制裁。
1、过分依赖言词证据。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隐秘性,证据获取难度大,因此口供便成为定罪的主要证据,而忽视了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的收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毒品买卖客观上行为人手段隐秘狡猾,一般为一对一交易,鲜有作为证人的第三人目睹其交易过程,所以收集的证据多为毒品买卖双方的言词证据,容易导致庭审翻供。比如,没有抓到现场交易,买方证实从哪里买的,又没有其他物证,卖方可以狡辩其没有卖给过别人毒品,家里搜出的毒品仅供自吸。又比如,在抓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趁乱将毒品丢弃等,主要物证灭失,即使在审讯中买卖双方对犯罪事实供述一致,如果当时忽略了对残留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证明力也大打折扣。
2、物证的收集不规范。一是外观特征描述不准确或毒品数量称量不准确。在有的毒品案件中,侦查人员在讯问笔录中忽视犯罪嫌疑人对毒品外包装的描述,有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对毒品数量及重量测量不准确,有的应聘请专家运用专门的技术手段测定而没有聘请;二是笔录记录不规范。查获毒品案件过程中,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毒品时,有的笔录记录不具体,仅作概括性描述,或没有嫌疑人签字认可和见证人签名;在房屋内不同房间查获的可疑物品合在一起查封扣押、称量、鉴定,为后期被告人翻供埋下伏笔,成为有利的反证证据。三是不重视对痕迹的提取、比对。有的案件中毒品包装物上有嫌疑人的痕迹,但未进行收集,如未提取和比对指纹,或者提取了但未留下笔录或照片;四是不重视对毒品、犯罪工具的指认。对毒品、作案工具等物证收集后没有开展辨认工作,或虽经过辨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更没有对辨认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物证的鉴定程序不规范。一是送检程序不规范。在现实中,一般是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毒品进行扣押、清点之后,就由办案部门保管,没有严格办理封存手续,送交鉴定机构进行毒品鉴定时,也没有开封过程和见证人。二是抽样程序不科学。对同一案中不同地方查获的可疑物品、多件包装的可疑物品、不同性质的可疑物品,只对其中少量抽样检验,定性结论却囊括全部,不具有代表性。对一些很小的零包毒品,抽样后已无法恢复原样保管,无法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三、对收集完善毒品案件证据的几点建议
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难度。因此,对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完善,既要保证案件实体真实,程序公正,也要确保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侦查行为符合法定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办案能力。针对毒品犯罪证据匮乏和部分证据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等问题,应丰富侦查机关的证据固定手段,提高侦查人员取证能力。一方面应加大新的侦查设备投入,如增加记录仪等设备,可以有效记录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以及当时其所携带物品等;另一方面应强化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既要提高证据发现能力,更要提高取证程序意识,尽力通过合法、符合程序要求的手段固定证据,获取有利于侦查的证据。
2、及时收集毒品物证及其他物证。应制作毒品称量指认、扣押笔录,完整记录毒品名称、形状、颜色、特征和称量时间、地点、方法,以及嫌疑人指认、在场人见证等情况;对其他物证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指认、比对也要制作笔录和留下照片,将品名、形态、特征、数量完整记录。同时,以上记录均需由侦查人员、嫌疑人、见证人签名认可,嫌疑人不签名或有意见的须载明原因。
3、规范毒品鉴定程序。现场查获的毒品应当场封存,包装上贴上专用标签。注明案件、检材名称(可疑液体或粉末等)、数量、日期、编号、提取人、送检单位、送检人。对扣押毒品鉴定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规范文书,送有资质鉴定中心鉴定,对送检毒品应当场验封开拆,并办理移交手续。
4、积极提取固定间接证据。完整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逻辑严密、指向明确的证据体系,同样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毒品犯罪案件中,直接证据少之又少,而与毒品犯罪有关联的物品或者信息载体却形式多样,如犯罪嫌疑人的车票、住宿单据、电脑电话中储存的信息、银行存款单、汇兑单和记事本等,虽然它们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能反映出整个毒品犯罪的过程。因此应积极寻找发现那些看似同案件无关但与犯罪有关联的载体,收集到相关的间接证据,通过对其中数字、密码、日期、流水账等进行甄别、分析和研判,以佐证其他证据,证明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