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便民利民宗旨,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互联网,多措并举,加快检务公开步伐,全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腿,让百姓少跑路”的目标。笔者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就检务信息公开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探析。
一、检务公开的现状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检务公开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涉及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和检察队伍信息等方面。近年来随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和微信平台的上线运行,检务公开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2015年我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建成以来,共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76条,各类法律文书117份,重要案件信息20条,实现案件信息公开的全程化和动态化管理,较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一季度通过“两微一端”平台发布各类信息76条,其中本院检察动态26条,普法类信息13条,其他信息37条,三个月累计阅读量达1286人次,发挥了良好的宣传作用。
二、基层院检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案件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一方面自高检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以来,基层检察院主动作为、积极履职,通过案件信息交换平台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交流导出到外网,基本实现案件程序信息、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的公开。但是,由于基层案管人员短缺、工作头绪多,少数干警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存在一定抵触情绪,尤其对自侦案件的公开存在立案后担心案件公开会影响侦查的畏难情形,工作消极被动缺乏主动性,一些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的公开不及时、不规范,部分信息发布滞后和不全面,未能体现案件信息公开动态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在设计上设置有当事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人代理人预约等功能,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实践中当事人等对案件信息公开网知晓率不高、使用率较低。
2、案件信息公开考核机制不健全,影响开展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目前案件信息公开只是作为案管部门的主要业务考核指标,尚未纳入其他部门的考核内容。而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密不可分,需要在系统内提交审核案件信息,案管部门审核后完成发布,是一个“流水”作业,工作之间的衔接性相当强。实践中存在案管部门追在业务部门后面要求公开、业务部门才公开的情形,各业务部门对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不强,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日常性和规范性。
3、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后台运行不稳定,对电脑配置系统要求不明确。目前,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采用“双线平台”的方式,即通过“案件信息交换平台”将数据导出到“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后台”,从而实现案件信息的公开。虽然经过一系列的系统优化和升级,数据交换平台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平稳、全面衔接。但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后台仍存在使用中出现系统无故登陆不上、运行不稳定、电脑系统与管理后台不匹配等问题,导致案件信息无法准确、及时上传和查询,造成案件公开工作的滞后和被动。
4、保密审查工作不尽规范。根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在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高检院2005年通过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检察工作中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内容进行简要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对保密审查人员本身素质要求较高,且规定实施至今已十多年,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下对公开和保密的要求。2016年4月,高检院办公厅下发《检察工作国家秘密事项定密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对哪些内容分为哪些密级进行详细的规定,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公开人员和保密人员往往并非一人,因此该规定在公开实践中往往被忽略,负责检务公开的人员缺乏保密审查技能,造成实践中对检务公开的内容不能进行有效的保密审查,甚至不予审查,使得公开内容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加大泄密的危险性。
三、基层院检务公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实践中存在对检务公开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度低的情形。有的认为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的权利而非义务,不一定非要履行;有的认为检务公开会对办案产生不利影响,容易泄露办案机密,影响案件顺利流转;还有的认为在互联网或者微信平台公众号上发几篇工作动态就算是检务公开。这些片面认识说到底都是对检务公开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公民的知情权没有深刻的认识,人权保障意识不强,执法理念落后,害怕接受监督,对于检务信息往往就是能不公开的就不公开,能拖延的尽量拖延,使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未发挥实效。
2、立法依据不足。由于案管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各项业务尚处于摸索阶段,工作缺乏相应的依据和规范支撑,目前没有直接规定检务公开的法律法规,检务公开只能依据高检院的相关意见和决定等文件,这就使得检务公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尤其是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由于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检察机关不予公开,当事人也无救济途径。同时,由于没有检务保密方面的立法,使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界限难以掌握,给检务公开带来一定难度。
3、工作水平有待提高。检务公开工作对法律业务和计算机知识的要求都比较全面,对干警综合素质有较高要求。但是在实践中,大部分干警的计算机水平只停留在基本程序的运用操作上,对一些专业性较强、运用较为复杂的程序的掌握还需要专业的培训和练习。同时,部分干警对于案件信息公开的程序、重要案件信息的界定、公开的内容把握还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务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四、新形势下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思想认识和业务技能。充分认识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检察人员人权意识的培养,切实让检察人员在思想深处认识到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对检察干警业务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尤其是强化对各业务条线在系统内对案件信息公开操作的培训力度,出台相关操作规范和流程,使相关人员规范依规操作。正确把握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界限,保证在充分公开的基础上确保信息安全。
2、强化制度建设,健全检务公开的救济途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检务公开救济途径,对检察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或者对当事人的申请查询不回应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请复议。控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当事人。当事人认为答复不合理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进行答复,对应当公开或者查询的内容,责成下级检察院及时向当事人公开。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公开不当侵害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权利的,被侵害人可以向公开信息的检察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停止公开,对于公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获得国家赔偿。若公开不当信息的检察院不同意停止公开行为或者不同意赔偿,受侵害的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反映情况,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并处理。另外也可以在时机成熟时引入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即对检察机关不予公开或者不当公开的,当事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被审查的内容可能涉密,因此建议以不公开方式进行司法审查。两种方式可以由当事人任选其一,或者穷尽一种方式后再选另一种,但不得同时进行。
3、推行科学考评,完善检务公开考核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科学考核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将检务公开纳入相关业务科室年度考核的内容,监督各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开展工作,从而摆脱案管部门被动监督的局面,增强业务部门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及时性和自觉性。二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加大“两微一端”建设和宣传力度,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及案件当事人等关注案件信息公开平台、院务信息微信平台等新媒体,对当事人的诉求及时处理回复,对检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和评优晋升的依据。
4、加强硬软件建设,确保系统流转顺畅。加大对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维护知识和更新升级方面的培训,对于系统更新升级需要调整电脑配置的及时通知,避免工作延误。同时配备专门精通计算机操作和法律业务的干警负责检务公开工作,配置专用电脑、手机、扫描仪、相机等专业设备,保障互联网平台检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