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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地里挖出个文物,私自买卖可真“刑”

发布时间: 2024-03-15

以案说法

文物都是无价的,它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文明和记忆,但同时,它们也被不法分子觊觎着。近日,商州区人民法院对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一起倒卖文物案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2006年,张某在西安一工地挖出一块顶部刻有龙形装饰的石制古墓碑运回商洛家中藏匿。后张某与同村爱好文玩的刘某商议,意图出售该古墓碑。刘某又与赵某联系,让其寻找买家。2014年,经刘某、赵某从中介绍最终以4万元价格将古墓碑出售给马某三人。刘某从中获利6000元,赵某获利4000元。2018年前后,马某委托苏某联系下家,意图出售古墓碑,经苏某联系以63万价格将该古墓碑出售给古玩爱好者李某。倒卖过程中,马某、钱某、孙某每人获利20万元,苏某获得介绍费3万元。经鉴定,该古墓碑为唐代二级文物。  

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赵某、马某、钱某、孙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依法向商州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案件择期宣判。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在发现文物以后应该怎么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检察官提醒 

文物虽然价值连城,但私自出售不可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发现文物应当及时上报,切莫一时贪心误入歧途,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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