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家住镇安县高峰镇营胜村的杨某,因自家承包的土地四界与程某发生纠纷,经村上专题调解,达成和解,但最终没能落实。2018年8月,杨某到镇安县信访局反映情况,县信访局将该问题转交到高峰镇人民政府处理。2018年9月17日,高峰镇成立调查小组,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再次促成杨某与程某达成和解,并向当事人出具了答复意见书。2019年4月,杨某取得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遗憾的是,该证登记的地块四至方位与实际情况不符,杨某继续信访,请求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促使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变更登记,但一直未得到解决。2019年12月23日,杨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几经周折,依然没有结果。2020年8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在摸排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线索时,与相关行政机关主动对接掌握了杨某土地争议案件的线索,遂介入审查办理。
一是围绕行政争议开展调查核实。2020年9月10日,办案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与调查取证,初步确定杨某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阻挠”、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四界与实际情况确有不符,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其变更登记并颁发正确的土地经营权证。
二是举行公开听证,多方推动化解难题。2020年10月10日,为加快该行政争议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厘清事实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镇村干部等,召开听证会,就该案件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情、杨某的维权情况及调查的相关证据。大家一致认为:杨某反映的问题是一件小事,也是一件大事,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集中换证时登记错误属实。群众利益无小事,依法行政是担当,应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变更。
三是及时回访当事人,查看监督成效。2022年10月19日,办案检察官电话回访当事人,了解到杨某终于取到了准确无误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至此,该案件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该案的典型意义和影响在于: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在办案中重视和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涉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问题,这也是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普遍性问题。无论从行政复议还是行政监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获得感,离不开具体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在当事人诉求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结案了之,漠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而是应该指出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机关解决具体的行政争议,以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二是用好调查核实权,为取得良好办案效果提供坚实支撑。《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施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分清是非,还能为促进社会治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案中,当事人由于取证能力有限无法收集关键证据,而行政机关限于书面审查,掌握信息不完整,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对与行政争议有关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为精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奠定基础。
三是探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实现纠正违法、全力救济、定纷止争。通过本次行政争议案件的化解实践,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探索建立一套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初步形成“争议提出→调查核实→监督促和→多元化解→共赢多赢”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路线图,以解决矛盾、减少诉累,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实现纠正违法、全力救济、定纷止争。
来源:镇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