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伴随着大量的年轻人进城务工,农村留守儿童越来越多,在校被人嘲笑欺辱,在家得不到父母的照顾关爱,当然留守儿童的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采取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通过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人身安全等方面提出相应法律保护对策,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茁壮成长。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一)监护权缺位。《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但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隔辈监护,单亲监护以及亲友监护,留守儿童基本上都是爷爷、奶奶、亲戚等在照顾,导致留守儿童监,监护不力、监护弱化,甚至监护缺位。
(二)受教育权不平等。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均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且在现代社会,教育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同时也是培育作为民主政治具体承担者的重要途径。
1.家庭方面的原因。由于留守儿童家境贫困,导致受教育权机会降低;父母外出打工,受教育权缺少平时家长的监管和约束,会导致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效能下降;生活起居保障不到位,导致留守儿童无心学习,学习成绩普遍偏低;长期缺乏父母关爱,导致留守儿童存在性格缺陷、心理障碍等方面的问题。最终留守儿童只能出现厌学情绪,直至最终辍学。
2.学校教育的因素。首先,学校未能形成平等的管理体制,对留守儿童重视程度不高,无法保障留守儿童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其次,留守儿童大多居住在偏远山区,教师资源匮乏,无法达到正常的教育水平;最后,学校缺乏对留守儿童关爱包容,一旦部分留守儿童处于叛逆期,不遵守学校的监管时,学校采取极端开除方式来规避学校责任,容易导致留守儿童流入社会,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留守儿童安全意识淡漠。
1.留守儿童被侵犯。留守儿童居住偏远山区,缺乏最基本的自我保护常识,容易被侵犯;家庭无法给予有效的保护,在学校,在外容易产生人身安全问题。例如拐卖儿童、强制猥亵儿童、拐骗儿童等都是对留守儿童的侵害。
2.留守儿童犯罪。留守儿童大部分缺少父母关爱和教育,在心理和行为上极易产生消极情绪,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二、完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对策
保障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完善保护留守儿童权益法律对策必不可少。
(一)完善监护制度
1.强化父母监护制度。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更是孩子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角色承担。笔者建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尝试着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入法,可以强制性的规定父母外出一年期间需要和孩子面对面沟通或者交流几次,给孩子提供物质条件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精神引导其树立正常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固化父母之外监护人的职责。如果父母必须外出或者实在没有将孩子带在身边的条件,那么父母在选任监护人时,不仅要保障监护人切实履行职责,更重要的是选择负责任的适当监护人。同时,还要及时与子女、及其所在学校进行积极地沟通,随时了解孩子的成长。
(二)建立公平的教育机制
1.现阶段的城乡义务教育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因此应该修改相关法律,调整相关政策,尽快制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条例。
2.务工城市应当给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入学机会,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享受充足的教育资源,接受平等的教育。
3.学校应建立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学校定期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教育、托管等情况及时和留守儿童的父母联系沟通。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法保护制度。
1.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法律援助中心。为这些孩子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从而避免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使留守儿童被监护权及受教育权等权益得到法律应有的保障。
2.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法治宣传,强化其法制观念。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为留守儿童提供法律保护的同时,家庭、学校和社会要齐抓共管打组合拳,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创造良好的家庭、社会氛围。
作者: 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