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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根据中政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现就我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1.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省委、高检院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从多个层面出台了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重大举措,使民营经济主体不断增加,总量持续扩大,在推动我国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业创新、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 省委和高检院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把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牢固树立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观念,主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环境、新需求,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不断探索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路径和方式,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牢固树立所有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理念,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法律上一视同仁。主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切实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并认真落实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的理念,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及其合法权益。 

  二、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3.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维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加强审查逮捕、起诉工作,加大惩治侵犯产权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绑架、伤害、非法拘禁等侵犯民营经济企业主、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和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毁损破坏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活动。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强迫交易、高利贷等违法犯罪,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犯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专项整治。针对企业管理中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监督、检察建议等职能作用,帮助企业家强化产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侵犯产权犯罪,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5.依法严惩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坚决打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等增加金融风险的犯罪,着力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正常经营和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6.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经济犯罪。围绕建设创新型省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西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政策措施,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力度;加强与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形成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合力,为创新创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7.依法打击破坏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加强对损害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督促环保部门加大对排污行为的执法力度,积极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经济产业发展。 

  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8.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强化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久侦不结,以及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对于侦查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同级检察机关应当向其提出纠正意见;对拒不纠正的,同级检察机关应及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纠正。切实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的企业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重点监督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重点监督涉企业家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依法保障其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对于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严格依法办理。 

  9.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形成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多元化格局。对于涉及民营企业股权、借款、破产、兼并、重组、转制等案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矛盾,促进民营经济稳定发展。 

  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注重倾听当事人意见,畅通申请监督渠道,依法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 

  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坚决监督纠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受到侵害等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案件。 

  依法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强化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案件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侵害。 

  10.切实加强自身司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规范司法意识,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执法办案理念,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办案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决防止非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认真开展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案件专项评查活动,对评查中发现的检察执法办案环节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并适时向同级工商联通报。 

  四、切实改进办案方式,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效果 

  1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格依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构建多层次诉讼体系,不断提升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能力与办案效果。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时,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或者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12.准确把握涉及民营经济案件的法律和政策界限。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涉企案件,既要注意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慎用强制性措施,也要注意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最大程度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民营企业经营者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执行利用政策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界限,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避免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 

  13.注重加强对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等新变化的研究分析,慎重对待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转化收益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法律规定和政策把握不准的,及时向上级院请示。 

  14.建立办理民营经济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执法办案环节,应当把是否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预警处置,防止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及时、主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15.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涉案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帮助其放下心理包袱、安心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声誉。妥善处理因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问题引发的发生在检察环节的群体性上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做好群众安抚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依法妥善公正处理。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法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 

  16.积极主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在民营企业和人士中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以法律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人员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帮助民营企业和人士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风险。积极拓展检察机关法律服务渠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及网络服务平台、检察院门户网站等多种平台的作用,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涉企诉求接待受理体系。对破坏营商环境的控告、申诉、举报,对投资者、创业者及其律师反映的有关问题,实行快速分流、依法受理、优先办理,为民营企业和人士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 

  17.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民营企业家创业发展法治环境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检察工作一项重点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省、市院要深入研究分析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和宏观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各地在办理民营企业或民营经济人士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层报省院。 

  18.加强协作协调。加强同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民营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加强与工商联的协作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协作配合机制,注重从民营经济界人士、工商联及商会工作人员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全面把握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认真研究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的法律难题、法律风险等方面问题。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机制,整合执法司法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探索建立与兄弟省区市检察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联手攻克地方保护主义壁垒。 

  19.加强调查研究。主动听取民营企业和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服务需求,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检察机关在服务民营经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水平。结合司法办案,对于办案工作中发现的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20.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两微一端”等媒体宣传平台,及时宣传报道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中的思路、举措和成效,及时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积极传播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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