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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工作办法(试行)

  (2020112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12次检察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检察建议的宣告送达,提升检察建议落实力度,强化法律监督效果,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告送达是指,检察机关在特定场所,按照特定程序向被建议单位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开展释法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及相关代表意见的检察建议送达方式。

  采取宣告送达,一般应当提前征得被建议单位的同意。被建议单位无合理理由不同意配合宣告送达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情况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党委、人大进行报告。

  第三条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当宣告送达,但是检察长认为不宜宣告送达,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无法通过技术处理隐去相关信息的除外。

  再审、纠正违法、公益诉讼以及其他类型的检察建议,是否宣告送达由检察长决定。

  第四条 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应依法、规范、文明进行,确保通过宣告送达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五条 举行宣告送达时,应当有宣告人、被建议单位代表和第三方代表参加。

  第六条 办理检察建议案件的检察官,应当作为宣告人参加宣告送达。对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检察建议,可以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担任宣告人。

  第七条 被建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宣告送达。

  第八条 举行宣告送达时,可以根据检察建议的内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媒体代表、相关单位或人员等第三方代表参加。

  第九条 宣告送达应当在下列场所进行:

  (一)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区;

  (二)被建议单位;

  (三)其他与被建议单位协商确定的合适场所。

  宣告送达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在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区进行。

  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工作区宣告检察建议的,应当悬挂检徽。

  第十条 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专门的宣告室。

  宣告室的布置应当庄重严肃,宣告人席与被建议单位代表席应当相对布置,第三方代表席布置在侧面。

  第十一条 宣告送达前,检察官应当积极与被建议单位协商,争取被建议单位支持和同意,并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定公开宣告方案,确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二)邀请第三方代表参加;

  (三)提前三日将宣告送达的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参加人,或发布宣告送达公告;

  (四)根据需要,协调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在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区宣告送达的,应当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检察建议宣告送达的检察人员应当着检察服。参加检察建议宣告送达的其他人员应当着正装。

  第十三条 宣告送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告人宣布宣告送达开始;

  (二)宣告人宣读检察建议书,并对建议内容进行释法说理;

  (三)宣告人将检察建议书送交被建议单位代表,被建议单位代表现场签署送达回证;

  (四)被建议单位代表发言;

  (五)第三方代表可以就相关内容进行提问或发表意见;

  (六)宣告人进行解答,承办检察官未担任宣告人的,可以进行补充回答;

  (七)宣告人宣布送达结束。

  第十四条 宣告送达应全程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拍照、摄像、录音等方法制作和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检察建议宣告送达的有关法律文书、宣告记录、送达回证及视听资料等,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归档。

  第十六条 参加检察建议宣告送达的人员,应当依法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负责维持宣告送达会场秩序,对于在宣告送达现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依法处置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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