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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知识微课堂——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8日

  ​​前期小编与大家一起学习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知识,并通过一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例,了解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流程。今天小编跟大家一起了解公益诉讼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即“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案件办理情况。 

  案例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校园周边“辣条”等“五毛食品” 

  行政公益诉讼案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中发现,针对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辣条”等“五毛食品”问题,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决定,2019年3月18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发布了公告,明确禁止在全市所有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销售“辣条”,但在新苑学校、东关一校、酒泉师范附属小学、北关小学、康盛小学等中小学附近的部分小超市、文具店、杂货店仍在销售“辣条”等“五毛食品”。 

  办案情况和监督成效 

  肃州区检察院调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周边小超市、文具店、杂货店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在向中小学生销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辣条”食品,部分“五毛食品”存在无生产日期、超保质期、无保质期以及涉嫌伪造生产许可证号等问题。经调查核实,肃州区检察院认为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肃州区教育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部分校园周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辣条”食品的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4月23日,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辖区学校及周边200米内食品安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整治校园周边各类食品经营单位562户次,排查整治食品批发市场及农村集贸市场13次,清理下架问题“辣条”40公斤,有效清查和取缔了校园及周边200米内销售“辣条”的行为。 

  同时,区检察院向区教育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与引导,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区教育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对校内外小商店、流动摊贩、违规饮食摊点进行排查,严禁校园周边销售麻辣食品、膨化食品以及垃圾食品,杜绝无证经营流动商贩在校园周边设摊;并在校园及周边张贴公告,引导学生不购买食用“辣条”食品,强化对师生、幼儿的营养健康教育。 

  以上跟大家分享的是行政公益诉讼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小课堂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发现在法律规定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行政公益诉讼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主要是指在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方面侵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流程 

  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理念 

  助力政府依法行政,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与行政机关建立良性、积极关系,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公益关乎你我他 

  保护公益靠大家 

  作者: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李卫新 郭炜  编辑: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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