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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还是敲诈勒索案的被害人?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1日

  ​​60后大叔,一脸颓废地坐在看守所的椅子上,他也想搞清楚,自己到底是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还是敲诈勒索案的被害人? 

  收案 

  周五的早晨,检察君受理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一起涉嫌强奸案,案卷两册,不到200页。 

  阅卷 

  有性行为的发生,有被害人陈述其非自愿,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有现场物证,还有被害人的医院病例,报案及时,现场抓获,可以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可是,检察官总觉得案件背后还隐藏着什么...... 

  案情   ​ 

  居住在县城的90后某女,通过网络认识了这位60后大叔,几次聊天后,二人在宝塔区火车站附近的一餐厅约见,三两瓶啤酒下肚,90后某女醉的一塌糊涂.....60后大叔征得90后某女同意后,在附近宾馆登记了房间,宾馆走廊的监控清晰地记录了被害人摇摇晃晃、完全失控的状态。进入房间后,二人发生性关系。 

  事毕,90后某女称其被强奸,随即报警,并去医院做了妇科检查,60后大叔在现场被抓获,被害人随后将病例报告一并提交给警察蜀黍。 

  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君阅卷后,始终无法打消心中疑虑,薄薄的案卷,翻了好几遍,也再看不出什么有价值的材料......检察官又打开光驱,插入光盘,60后大叔在讯问中反复谈到一个情节:事毕,90后被害人马上提出赔偿,60后大叔说给你500元吧?90后被害人提出30万元,并说给你30分钟时间,否则报警,30分钟后该90后被害人果然报警,60后大叔就地被擒。 

  然而,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到该情节。检察君反复核对,还是没有……审查逮捕案件只有7天时间,除去周六周日就剩5天,检察官决定马上去看守所提讯。 

  提讯  ​ 

  看守所距离市区往返70多公里,一个多小时的车程,到了已是中午。60后大叔看到检察君后,弱弱地问道:“已经把我逮捕了吗?我知道我和人家女娃娃那个了,但是我感觉她是愿意的啊,要不然为啥大老远从县城赶来和我见面,还和我吃饭喝酒了?” 

  检察君问,你和90后某女发生性行为时,是否征得其同意?她当时什么状态?是否反抗? 

  60后大叔说,一共喝了不到三瓶啤酒,大部分都是他喝了,这个女娃娃忽然就说自己醉了,他当时问,去宾馆开个房子行不?女娃娃说能行,他们就开房了…… 

  接着,就是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上没有的事实了。 

  补充侦查   ​ 

  检察君意识到,90后某女隐瞒了什么,马上联系侦查机关办案人,要求排查近期受理的涉嫌强奸案,并与本案被害人比对。经查,半年前刑警队受理了一起强奸案线索,被害人就是本案的90后某女,正式立案前,因被害人解释是误解而未立案。重点是,该被害人拿到了巨额赔偿。 

  敲诈勒索   ​ 

  这就是传说中的“仙人跳”吧?术语为敲诈勒索罪。检察官马上向领导汇报案情,并要求侦查人员与90后某女核实前后两次事情的经过。经讯问,90后某女交代了其与男朋友预谋及实施敲诈勒索的全部过程。

   结案   ​ 

  至此,检察君松了一口气。不是不用办案了,而是不用怕办错案了。随后,侦查机关以90后和其男友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请逮捕。该二人系共犯,涉案数额巨大,且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检察官在区分主从犯、区分既未遂后,以敲诈勒索罪起诉至宝塔区人民法院,法院以该二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分别并处罚金10000元、8000元。 

  法律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 

  第十三条  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制作提出以下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办案心得 

  检察官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是实现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双重目的有效手段之一。只有公检法办案人员统一认识并领会这一精神实质,才能使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发挥应有的功能。检察君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履行好主导刑事诉讼、指控证明犯罪的职责,有“第一责任”的心态,对证据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适用负责,司法产品合格率和优秀率就会大幅提升,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自然可期。​​​​ 

  (供稿: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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