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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诉讼风险的几点看法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3日

  司法实践中,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因各种行为引发民事法律关系纠纷,民事诉讼风险确实存在,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预防 

  适时起诉。诉讼时效在有些当事人看来,往往不太在意,“有理走遍天下”的观点在脑子里根深蒂固。然而,法律规定并非如此,它对时效这种实体权利作了具体严格的规定,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利益受损一方丧失胜诉权。而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最长诉讼时效不超过二十年,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适当的诉讼请求。诉讼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带“水份”诉讼请求,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要承担因“水份”而增加的诉讼费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同样,被告的反诉请求也应实事求是。 

  正确举证。诉讼中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对手中的证据没有按照法庭要求及时提供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超过法庭指定的举证期再列举的证据,不再被法院采纳。因此,当事人必须十分注意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对举证时限的规定。 

  及时应诉。在实际庭审中原被告缺席的情况很多。法律对原、被告缺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被告没有特殊情况经传唤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尤其是被告不到庭的,因不知道告有何证据和诉讼请求,法官只审查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往往原告利,被告承担没有质证带来的风险,甚至造成一些“错案”发生。 

  委托他人进行法律帮助。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由于受法律知识的限制,对民事诉讼程序不甚了解,诉讼能力弱。最好的办法是请一个熟悉法律知识的代理人,如律师、法律工作者、亲友 

  适当适用调解。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人民法院的必经程序更是当事人自身利益的保障。当民事诉讼中一方可能处于败诉的情况下,主动请求法官居中调解,既不失尊严,还可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作者: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王平  编辑:胡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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