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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辅警单独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分析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5日

  摘要  在实践中警察执法受到阻碍或不法侵害,妨害公务罪是对行为人惩罚的常用罪名,但辅警单独执法的情况下,现行法律规定和理论均认为,辅警不具有执法权,所以其在执行公务时被侵害,侵害人是否妨害了公务在理论上莫衷一是,导致在实践中对相同事实,判决却大相径庭。有观点认为辅警不具有执法权,因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行为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辅警是对警力不足的有效补充,其执行公务是受到有执法权的正式民警的指派,公务行为的整体性出发,阻碍辅警执法也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文认为从实践中的判例谈起,通过分析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提出辅警单独执法行为人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关键字:辅警 单独执法 妨害公务罪 

  当前,为了弥补警力不足,基层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大量聘任了合同制辅警协助执法,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有正式民警带领的情况下执法过程中辅警受到妨害,情节严重的,对妨害者按妨害公务罪处理没有异议,但同时也发现有的案发后现场只有辅警在单独执法的情形,特别是交警部门大量聘任辅警,上路设点现场只有辅警检查车辆,这种情形还比较普遍,辅警在执法中受到被处置人员的妨害情形时有发生,有的情节还比较严重,但对妨害者是否可以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由于对法律认识不一,出现相同的后果和情形,至今也罪与非罪争论不止。笔者查阅了检答网中对辅警单独执法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咨询,提问同一问题的不少,但各省检察业务专家的答复也是认识不一,亟需完善。 

  一、当前阻碍、袭击辅警犯罪案例及裁判处理结果 

  120151013日,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在某县城街道行驶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车尾部发生碰撞,肇事后李某继续驾车前行约500米左右,后车辆自动熄火。交警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两名辅警)到现场处置,两名辅警到场后表明警察身份,让李某下车去交警队接受调查,但李某拒不配合,还下车殴打了其中一名辅警,致辅警其脸部受伤。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后,经某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宣告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主要理由是,辅警在出警过程中虽然遭到被告人李某的辱骂殴打,但二人系辅警,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人员身份,其不具有独立执法权,必须是正式警察带领下开展工作。本案中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二名辅警在在编警察带领下执法,二辅警单独执法程序违法,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2201939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强某某驾驶自己家用五菱荣光面包车乘坐12人(限载7人),在公路上行驶被交警拦下停到公路边检查,后和交警发生争执,强某某又发动面包车向前行驶约有几十公分,将站在车右前方阻拦的辅警张某某撞倒,后强某某才刹车停下,这一行为致张某某受轻微伤,影响恶劣。案件在调查时发现当时在现场查车的三名交警均系辅警,交警队出具情况说明,当天系交警中队指派这三人在该路段执法检查车辆。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强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国务院2016年《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意见》以及《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辅警没有单独执法权,不能单独执法,只有在公安民警的带领和监督指挥下可以参与辅助执法,对于辅警单独执法的,依据相关规定,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范畴,因此,辅警单独执法时受到被检查对象的妨害,尚不属于妨害公务行为,不能认定妨害公务罪,应当根据相关行为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按照殴打、辱骂、诽谤、威胁他人身体等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32018928日,犯罪嫌疑人叶某驾车在某公司索要债务,当日由于该公司所欠债务较多,有许多人也来索要债务,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由副所长带领该所民警和辅警着装到公司现场维持现场安全秩序,叶某独自驾车意欲离开,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叶某拒不配合,强行驾车冲向检查人员,造成现场两位辅警受伤。 

  处理结果:经某法院审理认为,辅警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辅警是在正式民警带领下,协助执法,其在履行职务时具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性质,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针对的是民警,还是辅警,都是妨害了正在执行的公务,因此,叶某的行为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二、争议焦点 

  一是辅警有无执法权。一种意见认为辅警无执法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6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辅警不能单独执法,因辅警单独执法属于程序违法,阻却妨害公务罪的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现场看到的是辅警在执法,但其是受公安机关的指派,代表公安机关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也没有超越职权。 

  二是辅警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扩大解释刑法九十三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2号)精神,只要辅警的执法行为系受执法机关委托或者授权,未有明显违法情形的,无论是单独执法还是协助公安人员执法,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主体要求,侵害人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观点评析 

  笔者同意认为,辅警单独执法应纳入妨害公务罪法益保护范围。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妨害公务的行为对象侵犯的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与身份,更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的侵犯。辅警从事公务活动的属性并不因为辅警的参与而发生改变。因此辅警协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进行执法活动的行为,应该视为国家公权力的体现和延伸,在执行公务时协警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协警的执法活动如果不加以保护,“打了警察判刑,打了辅警无罪”,对辅警的士气是打击,对社会治安环境则是伤害。 

  2、我国《刑法》93条规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辅警单独执法,但其是受公安机关的指派,从事公务活动即代表公安机关履行职务的事实不能否认,辅警执法行为也没有超越公安机关和正式民警的指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2号)精神,只要辅警的执法行为系受执法机关委托或者授权,未有明显违法情形的,无论是单独执法还是协助公安人员执法,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主体要求。 

  3、公务活动的不可分割性。辅警执法的前提是在正式民警的带领、指挥下,辅警在被侵害的执法内容上与公安正式民警具有一体性,公务的整体性不可分割,因此,对于同一项执法行为,阻碍民警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阻碍辅警执法亦应成立妨害公务罪,且应当适用暴力阻碍辅警执行公务适用《刑法》277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理 

  4、辅警是有权进行非强制性的执法执勤活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第九条明确了辅警的工作职责,是受公安机关委派,协助警察进行现场疏导交通、纠正违章、盘查、布控等的执法行为的,此执法行为并不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性的执法措施,辅警是有权进行此类执法执勤活动,其正当性、合法性等同于民警执法执勤,公民应当配合、服从辅警执法。 

  辅警参与执法是解决警力不足的有效手段,在执法过程中辅警被侵害的案件近年来也呈上升趋势。当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并规定从重处罚。辅警作为警力不足的有效补充,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将辅警纳入妨害公务罪法益保护予以明确,以更好保护执法者。 

  (作者:陇县人民检察院 李剑英 杨新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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