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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浅析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裁量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1日

  【基本案情】

  20188月,79岁的季某因与邻居孙某发生矛盾,他持菜刀欲冲向孙某,被旁人劝阻分开。季某又到孙某家门口,拍打门窗再次与孙某爆发争吵。孙某持平时健身铁剑,从窗口伸出将季某左眼戳伤。经鉴定,季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家属多次到检察机关反映季某年老多病,左眼已功能性损伤(未作伤残鉴定),急需后续治疗费用,自身家庭收入微薄,造成生活困难;对加害人孙某未能合理承担医药费表示强烈不满,要求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被害人是否能给予司法救助,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救助申请人,一般不予救助,而且,季某系被人身侵害致轻伤,未致重伤、严重残疾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结果,不属于《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七类救助情形,故不能给予司法救助。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被害人虽有过错,但未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其家属就案件处理到检察机关进行涉法涉诉信访,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涉法涉诉信访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参照救助,季某要求加害人承担医药费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又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造成生活困难,如果家属愿意息访罢息诉,可以予以救助。 

  【意见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有过错的被害人不是一律不予救助。《细则》和《意见》均规定,申请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一般不予救助。本案中申请人在处理邻里纠纷中确有过激挑衅行为,但是,第一次持刀冲突被劝阻后,第二次上门争执时他并未再持械,而采取徒手拍打门窗的形式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加害人则在侵害并非十分现实、紧迫,可以劝阻或报警处置的情况下,使用私力救济,持铁剑伸出窗外将被害人眼部戳伤,也负有一定过错。考虑到被害人年近八十,体弱多病,在本案中虽有过错行为,但在强度、手段上与加害人持剑侵害不成比例,未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不应一刀切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

  二、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检察机关可以启用救助裁量权。《细则》第七条列举了六种在案件中遭受重大侵害,无法得到赔偿,造成生活困难,应当救助的情形,但是在该条款第七项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救助裁量权,即: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这给检察机关行使司法救助裁量权明确了内容。 

  虽然季某不在《意见》中对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前七项的明确规定,但在第八项规定了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兜底规定,意在补齐未能一一列举的其他应当救助情形。更重要的是《意见》规定了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可以参照执行的救助裁量权的行使原则。即明确了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的救助系准司法救助情形,救助对象不必拘泥于前面列举范围,而应重点考察申请人的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性,生活是否困难,是否愿意接受救助后息诉息访。回到本案,被害人季某请求救助医疗费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如果生活确实困难,可以参照《意见》的规定予以司法救助。当然,考虑到季某在本案中负有过错,救助金额不宜过多。

  20194月,检察机关决定给予被害人季某救助款5000元。 

  (作者: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郭云宏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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