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SXJCMAIL@163.COM

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法理思考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9日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采取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法律等多种方式综合治理,其中法律手段是十分重要的治理手段,且所有治理手段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这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必须坚持的。“综治”体现了治理手段的多样性和整合性,而“依法治理”则是综合治理必须坚持的原则,是所有治理手段都必须遵循的规范,两者是形式与内容、具体与抽象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而且随着法律制度、法治意识和司法体制的不断健全,各种治理方式都将更全面和更科学地被纳入法制化轨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如果不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极易导致对人权的侵犯。所以,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建设。“综治”与“法治”将不断地走向融合和统一。而综治与法治的融合离不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的积极参与。 

  一、综治工作与基层检察机关 

  (一)当前,我国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关联性、聚合性、复杂性、敏感性等特征。特别是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医患纠纷、环境污染、“三农”问题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聚众上访问题突出。总之,综治工作就是要依靠国家政权、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各单位、各部门协调一致,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综合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 

  (二)检察机关担负着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必须做出积极的努力。具体应当立足于检察职能,结合地方实际,积极主动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工作。检察工作的各项业务大都是综合治理的具体内容。形势的发展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维护稳定工作任务将更为繁重,更加艰巨,检察机关必须增强参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担,面对挑战,刻不容缓地站在参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前沿,要主动适应治安形势的需要,严厉打击社会犯罪,不断提高整体的防控能力,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针对当前一些矛盾纠纷及社会问题呈现的新特点,如何在新时期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面临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信任感,是摆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基层检推进综治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其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过程,也是通过法律控制和处置社会事务、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今天,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于民,如何更好的参与综治工作值得研究。 

  二、基层检察机关在综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基层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深入一线打击、改造、预防犯罪,整顿社会治安,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落实各项综治措施,净化社会环境,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是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通过受理、初核贪污贿赂以及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及时依法查办,依法有力地打击和惩治了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追究和制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达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的目的,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的冲突、观念的撞击导致了社会心理日趋复杂,一些不良的心态致使个别人不能冷静地处理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和冲突,为一点小事纠纷而酿大祸的不乏其例。因此,控申部门在接到控告举报线索时,必须及时反应、合理分流,及时排解纠纷、有效化解矛盾,减少不安定因素。这些工作,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 

  (三)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利于强化社会控制,具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控申部门通过群众举报直接发现问题,开展线索摸排、法制宣传和社会帮教活动,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注重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并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预防机制,完善预防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目的,既有助于减少不安定因素,又能够卓有成效地提高社会整体的防控能力。 

  (四)基层检察院积极开展监所驻所检察,与公安看守所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深入进行法制教育,严惩狱内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牢头狱霸。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五种人”(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帮教跟踪考察,把重新犯罪率降低到最低点,对于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起到积极作用。 

  三、基层检察机关充分参与综治工作的方式 

  (一)依法及时分流处理普通治安案件的举报、控告和自首。具体来说,一是认为举报人、控告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由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实行法律监督,并责其修正。二是,认为举报人、控告人提供的案件线索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控告人到相关机关进行举报,如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三是,根据自首人提供的线索,认为自首人的行为符合治安案件的,应当将案件线索、自首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继续推进涉检信访体制机制改革。依据《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顺应涉检信访改革新要求,将办理涉检信访案件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涉检信访案件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健全完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进一步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处理信访难题,依法纠正执法差错,既保护合法信访,又制止违法闹访,实现案结事了、息访息诉,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 

  (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基层检察机关当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性质犯罪,以突出的打击成效,彻底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势头,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和谐的社会局面,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四)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和谐。检察建议在预防犯罪,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要注重合理性,要讲事实,摆道理,这样才易于被相关单位所接受;其次,要有针对性,要针对犯罪发生的具体成因,管理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开展检察建议,要有的放矢,不能空穴来风;第三要有可采性,建议的对策要便于操作,便于实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实际效果。 

  (五)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公平正义创造和谐社会。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维护法律公正实施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法律监督;充分行使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四项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裁判不公等突出问题;尤其注意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认识,通过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进行法律监督,以纠正因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造成裁判不公的错案,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同时,对法律裁判正确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以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六)着力深化检务公开机制。深化检务公开,不仅是加强检民互动、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也是接受外部监督、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深化检务公开,就要依法扩大公开范围,严格执行公开程序,积极拓展公开渠道。逐步完善不立案等基层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健全有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逐步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稳步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基层检察机关在综治工作中需完善的方面 

  在综治工作中,基层检察机关不仅要立足本职工作稳扎稳打,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更要有创新精神,不断延伸触角,打造服务基层的一线平台。 

  (一)建立乡村涉农检察联络员制度。在乡镇农村聘任检察联络员,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实行信息定期报送制度,规定检察联络员及时向控申部门报送有关涉农案件信息及社会治安重点动向问题。建立接待走访制度,每周在固定时间走访检察联络室进行接访,及时调查处理信访案件,对重大和特殊事项实行检察长预约接待制。 

  (二)参与街道网格管理、组团服务。选派干警到街道办事处,实行一对一结对联系,定点服务,与街道的网格员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律服务、妥善处置涉检信访等工作,并及时汇总工作情况,使基层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信息渠道更加畅通,实现重心下移、检力下沉,贴近乡村、贴近社区、贴近群众。 

  (三)进一步规范控申干警执法行为。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控申部门要严守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以及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将人权保障、诉讼民主、司法公正、监督制约等先进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筑牢规范司法、规范监督的思想根基,进一步构建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格局,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行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四)坚持以化解矛盾为主体、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为支撑。以化解矛盾为主体”要求基层检察院主动融入“社会大调解”格局,发挥自身贴近基层的优势,在处理群众信访、检察环节调解、和解、基层职务犯罪预防、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发挥自身作用,着力化解各种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而综治中心的职责中包括了信访工作处理、违法犯罪预防、社会调节工作、基层平安创建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该看到,在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任务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与乡镇综治工作相关联,应该说,基层检察院在化解矛盾的职责任务上和综治中心的工作职责有着较高的一致性,在工作目标上有着共通性,要把握这一共通性,携手打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五)协作开展违法犯罪预防工作。预防违法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平稳有序的重要途径,也是综治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基层检察院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结合检察室职责,在综治中心的协调下,在乡镇、农村、企业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职务犯罪预防等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在开展工作时,基层检察院可以联合本院预防、民行等职能科室,以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服务下乡进村、进企业,为乡镇和农村干部上职务犯罪预防课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基层群众和干部树立正确的法制意识和法治观念,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同时,也切实履行了基层检察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协助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通过查办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贪腐案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取信于民。做到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认真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清除腐败发生的根源,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作者: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刘博 张丽娟 编辑:胡安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05026262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77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新街1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邮编710004

Copyright 2012 by www.sn.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t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