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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8日

  20115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入罪以来,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从2016年的55人到2018年的2222人,数量逐年攀升,居高不下,同时,执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需引起重视。本文通过对该院2016年以来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进行类比,分析现阶段该类案件的特点、问题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醉驾”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6年至20195月,该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涉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5656,经过数据分析总结出醉驾案件呈如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从受案数量来看,近四年办理的醉驾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占全年案件比例自2019年开始超过五分之一。2016年受理55人,占全年案件总量的4%2017年受理66,同比增长20%,占全年案件总量的4.7% 2018年受理2222人,同比增长266.7%,占全年案件总量的16.8%20191-5月受理 23 23人,同比增长4.5%,占全年案件总量的26.7% 

  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且年龄以30-40岁居多。在受理的56人醉驾案件中,男性共55人,女性仅1人。从犯罪嫌疑人年龄来看,年龄在50岁以上的有3人,占总人数的5%;在30-40岁之间的44人,占总人数的79%30岁以下的有9人,占总人数的16% 

  (二)发案原因以公安机关路查为主,事故其次。受理的56件案件中,有42件是公安执勤路查过程中被当场发现的,占全部案件的75%;有14件是在轻微事故中被发现,占全部案件的25% 

  (三)醉驾着大都存在侥幸心理。醉驾入刑至今已经八年,驾驶员大都知道醉酒开车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大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意识还清醒,而且对本县、村镇道路熟悉,认为自己不会那么 “点背” 被交警抓住,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动下,安全意识完全抛至脑后。 

  二、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一)血液酒精含量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评判因素,大量轻微醉驾案刑事化处理,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资源的配置使用 

  法律规定当事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到80mg/100ml是衡量酒后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最核心甚至是唯一的标准。所受理的56件案件中,酒精含量在80-100(mg/100ml)13件,占23.2%;酒精含量在100-200(mg/100ml)33人,占59%;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为10件,占17.8%,且56件案件均起诉至法院并由法院判决,像现行这种“一刀切”的仅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评判是否构罪的标准,显然未能考虑个体差异对行为控制能力和公共安全威胁的影响差异,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刑事责任追究范围,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醉驾的刑罚设置单一,未能形成有效震慑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单一刑罚种类,实践中既不利于对情节轻微醉驾案件从轻量刑,也不利于对情节恶劣的醉驾案件,如多次“酒驾”,逃逸等从重处罚,没有体现“轻轻重重、罚当其罪”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三)办案程序不规范,影响醉驾案查处力度 

  一是侦查取证不规范不到位,只有言辞证据,忽视驾驶车辆类型、行驶路线等客观证据的收集,待言辞证据出现矛盾时影响案件认定;二是血样提取、保管操作不规范、送检不及时,影响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认定;三是不同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技术标准不统一,易引发争议。 

  三、对醉驾案的相关建议 

  (一)积极探索快速办理机制,切实节约司法资源 

  鉴于醉驾案逐年上升、司法资源有限的现状,建议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探索轻刑快办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切实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一是简化办案流程,推进“轻刑快办”;二是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创智能化办案新模式,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实现电子卷宗材料推送共享,并借助远程提迅、远程审判,智能化语音录入系统等手段,提高诉讼效率。 

  (二)优化刑种设置,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 

  建议改变当前拘役这一唯一特定刑种设置,増加刑种,并适当扩大量刑幅度。可以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以适度增加处罚力度范围,并在一定程度提高其法律威慑力。具体操作中,建议以拘役为基本刑种,将有期徒刑作为加重刑种,同时明确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形和条件,比如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多次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等。 

(三)宽严相济,实现社会综合治理 

  为提升醉驾入刑的成效,一方面建议适时提高刑事定案追诉标准,突出打击重点,对情节严重的醉驾案件从严惩处;另一方面对于情节显著经微或危害不大的醉驾案件,如酒精含量刚满80mg/100ml的初犯,且未发生事故的,可建议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并考虑加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政处罚的力度,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行接。 

  (四)注重以案释法,加强法制宣传 

  一是细化宣传点,印制有关酒驾宣传资料及案例,通过法律宣传、送法下乡、政法系统联系点等形式发放到广大群众手中,加强对广大农村乡镇的普法宣传力度,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二是在交管部门开设免费培训课,对驾驶人员进行培训,实行积分制,作为车辆年检的条件,加强醉驾入刑,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三是结合“法制宣传日”活动,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前加大宣传力度,将餐馆、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密集地区作为重点宣传场所。通过播放“醉驾”专题片、发放传宣传单、建立宣传栏等方式,以案释法, 有效预防和减少醉驾的发生。 

  ()规范侦查取证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效果 

  为提高醉驾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细化取证程序:一是在侦查取证方向上,竖持刑事案件法益侵害的实质判断标准,全面收集影响定罪和量刑的证据;二是进一步加强关键证据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过程的规范性和及时性;三是注重侦查取证细节,注意制作取证记录,有条件的,应当对取证过程进行拍照和全程录音录像,邀请见证人在场对取证过程进行见证;有其他证人的,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作者: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刘芳芳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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