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SXJCMAIL@163.COM

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6日

  近年来,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被日益提上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日程,但是就目前工作开展情况来看,财产刑执行问题颇为严峻,检察监督可操作性不强,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惑,下面笔者就现实问题与大家进行共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审判涉财部分的执行(包含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等)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如发现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确保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该项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由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实施。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刑适用率高、执行难。一直以来,财产刑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法院审判活动,尤其是罚金刑更是被广泛运用,主要被适用于侵财类案件,但是就目前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只判不执行,或者执行不了,对于被判处实刑的罪犯,他们大多都不缴纳罚金,只有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不缴纳罚金法院就不判处监外执行,所以他们不得不缴纳罚金。鉴于此,对于被判处实刑的罪犯,法院只判不执行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多少年以来,法院只注重刑事案件罪犯的主刑执行情况,附加刑尤其是财产刑的执行往往被忽视,法院没有启动对财产刑的执行,判处实刑罪犯往往认为法院无论判多少,总之没钱缴纳,顶多坐牢就是。可见,执行率偏低的问题尤为突出,刑事涉财类案件执行问题不容忽视。 

  (二)财产刑准确信息不易掌握。作为从事执检业务的干警,他们的主要工作是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对于看守所的信息了解的比较全面。其次,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业务参与的较多,了解的也较多,信息量较大,工作开展的也如鱼得水。但是,对于法院涉财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信息较少,仅通过本院公诉、案管等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难以掌握法院对于涉财类案件的执行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就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三)思想观念陈旧,监督权不易落实。自从“两侦”部门转隶后,公诉业务、民行、公益诉讼等业务仍然是主要业务部门,执检业务仍然只重视驻监所业务,对于财产刑等新型业务了解不多,不像派驻检察业务那样重视,重监内轻监外现象仍然突出,执检监督工作不能很好的被司法实践所诠释。 

  (四)司法实践可操作性不强,人员配备较弱。由于涉财类检察监督案件近几年被提上工作日程,人们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很好的转变,对涉财类案件还是疏于监督,或者是难以监督。因为就目前而言,立法者还是对自由刑、生命刑等刑事审判环节的立法较为完善,对于日渐提上日程的涉财类案件监督工作可操作性立法仍然处于两难的境地,人们对于监督的实质内涵把握的不够深刻,检察监督权轻重不一较为突出,随着我国法治化的日渐完善,无论是公诉权还是监督权都应逐步并行前进。再者,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监督权也就必然流于形式,人员配备及结构应待加强。 

  三、关于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思想观念,督促法院财产刑实际执行。为适应社会发展及检察工作的需要,自从2015年以来,检察机关已将原有的“监所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而又更名为“诉讼监督部”,通过以上名称的转化,旨在传达一种信号,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监内监督向监外监督拓展,并且有待得到关注、重视。作为检察干警,就应当深刻领会高层设计的理念,转变思想观念,把握好上级院传达给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并付诸行动,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旨在使法院了解财产刑执行的重要性,并且法院对于涉财类案件在顶层设计时完善实践操作机制,以便基层院在实践工作中能很好的执行,以期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与法院相互配合,让法院理解监督只是手段,涉财类案件得到执行才是根本,以此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建立财产刑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信息渠道。就目前而言,涉财类案件信息仍然很难掌握,除了通过本院公诉部门、案管部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公诉部门转来案件中了解外,执检干警很难了解到哪些罪犯涉及到了财产刑执行,所以检察机关必须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财产类案件执行情况,并对涉及财产类案件的罪犯进行登记造册,随时掌握执行情况。其次,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与公安、法院进行信息共享,确保信息流转畅通,并且对于有能力执行财产类案件的罪犯,要进行强制执行,或者将其执行情况随转到监狱或者对于留所服刑的罪犯执行情况随转到公安看守所,限制其减刑,或者在安排会见等方面也进行限制,如果罪犯在监狱或看守所交付了财产刑,他们也应当通报当地法院和检察机关,以便他们对此进行全面掌握。 

  (三)推进执检人员队伍建设,加强法律监督。执检队伍是否强大,人员配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法律监督是否落实到位。但是司法实践中,每个基层院的情况都大同小异,人员结构层次分明,差距较大,所以检察机关人员结构要合理搭配,使每个干警不管年龄大的还是年轻的都发挥自己的特长,老同志在经验方面较年轻人丰富,年轻人在工作思路上较老同志先进,他们互补长短,才能把我们的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开展落实。 

  (四)完善法律监督可操作性机制,杜绝滥用职权。涉财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可操作性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监督的空白,只有相关规定没有具体的实践可操作性。所以,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当完善财产刑执行的可操作性,比如:执行的期限、是否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由谁来启动办案程序、案件由谁来审批等等,都要有相关具体的规定,如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促使法院对涉财类案件高度重视,从审判到执行结束由专人负责,责任划分明确。 

(作者: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刘翠翠 编辑:胡安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05026262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77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新街1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邮编710004

Copyright 2012 by www.sn.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t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