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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带给公诉工作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4日

  根据分院培训安排,近期我作为刑检部门员额检察官参加了高检院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的出庭支持公诉实训业务培训,通过学习,收益颇丰,深受启发。

  此次培训课程以专题讲授、实训教学、现场教学三种形式开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中美战略竞争、刑事审判审查认定证据若干问题、“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控辨关系、言辞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错案与公诉、大要案出庭公诉实务问题研究等课程。课程设置从国家国际关系上、检察人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思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务问题解析上全方位的进行了培训教育。培训课程的设置,也是国家检察官学院按照张军检察长的要求对教学进行改革的成果,全部是由项目团队深入调研,根据学员需求设置,师资力量的选配更贴近有着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业务专家。培训效果更贴近实务、更具有针对性、可实践性。

  培训不仅在政治思想、办案理念、业务实践方面解提升了我们思维的空间,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带给我们很多的启示。在有幸聆听了贾宇检察长为我们讲授的“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的时代融合时,深深的引发了我对今后公诉工作的思考。“枫桥经验”经过50余年的洗礼,至今仍然大放光芒,成为政法综治战线上一面鲜艳的的旗帜。究其本质原因就是“枫桥经验”以人文本的核心思想。教育人、提高人、转化人,一切为了人民,秉持“发动和依靠人民,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肩负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公诉部门,也要将公诉工作与群众利益相结合,在办理每一起公诉案件过程中注重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化解矛盾、服务群众中的独特优势,一方面要严厉依法惩治犯罪,一方面要以为人民服务为中心,始终不忘为民初心,实现人民满意的办案效果。具体工作中我们一是要加强各个办案环节的释法说理工作,无论是在审查起诉环节的提审,还是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时对犯罪事实认定的论证及法庭警示教育,都要最大限度的去发挥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普法教育,将各种对抗化解在法理情理的阐明理解当中,将各种矛盾解决在法律赋予我们的办案职责当中;二是要形成检调对接合力,在办案中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要善于引入第三方介入调解方式,争取与行政、律协、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形成工作合力,以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争取在检察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诉讼制度,用好轻刑案件的起诉裁量权,减少社会负面产出,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要做好不诉案件质量的管控,做好化解矛盾后不诉案件的类案指引,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四是加大类案法律宣传、加大对未成年等特殊群体的刑事司法保护、加大对所办案件法律监督手段的有效运用,建立案发前预防、案发后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机制,将公诉工作有效融合在检察机关积极发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大盘中,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枫桥经验”历久弥坚,它带给我们的更多的是一种理想信念的坚守,无论在何种时代、何种行业,无论党的中心工作怎样调整、部署,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理想宗旨不会变,以人为本,依靠群众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的枫桥经验精髓会愈发发扬传承,这既是我们所追寻的价值目标,也是指引我们工作的方法论,更是我们在办案中摒弃机械执法的观念,将案件融入法理、情理综合审查判断,主动作为延伸职能效能最大化,从而最终实现办案效果与具有社会主义风向引领、价值引领的终极统一,不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重托。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张爱萍 编辑:刘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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