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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方向盘是否一律入罪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9日

  张某与公交司机言语争执,在公交车等红绿灯起步时,拉扯方向盘,公交车司机立刻停车报警,张某在现场等待民警。(仪表盘车速8km/h,城市主干道,载客12人,清晨,雨天)如何对张某的行为进行评价,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等因素,全面准确评价”“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理解与适用上,如何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笔者认为:对拉扯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罪与非罪的把握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的第1条第1款规定,实施抢夺方向盘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则上是要定罪处罚的,如果具有该条规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且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结合案情,基本上可以排除具有该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属于原则上应当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指导意见第2条第3款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我认为,此款规定明确了并非所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都要一律入罪,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全面准确进行评判。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笔者认为:该案中张某的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公交车车速8km/h,清晨,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小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不大,故张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拜锐利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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