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房某捡到熊某丢失的身份证与驾驶证,在广告公司将自己照片印上去,后以熊某的名义在西安某汽车租赁公司骗租一辆帕萨特轿车,并签订书面合同,缴纳5000租车费用。房某驾驶车离开后随即找到李某,以熊某名义将该车口头抵押给李某,骗取贷款6万元后失去联系。后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8万元。
对于本案应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某侵犯了两种法益,应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房某与租赁公司签订书面协议,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界定为书面形式,不包括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房某与李某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应认定为诈骗罪。故数罪并罚,涉案金额分别为18万、6万。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因其骗租车辆是为套取贷款做准备,骗租车辆的行为与骗取贷款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房某前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行为是手段;后质押车辆骗取贷款的行为才是目的。该案是典型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房某的两次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房某与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取得了车辆的使用权。后房某掩饰没有处分权的事实,与李某签订了口头合同,且无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其诈骗的数额以房某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应为17.5万元﹢6万元=23.5万元。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但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分类。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仅限于书面合同。在现实交易中有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形式的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如果人为的将合同局限于书面形式,则会将利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合同形式实施的犯罪排除在刑法规范的范围之外,必会放纵犯罪,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能充分发挥刑法应有的规制犯罪的作用。结合本案,房某实施的两个行为使租赁公司及李某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这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所有权,同时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让被骗的人对市场交易失去信任,自己也有可能因此失去诚信。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对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进行区分,故房某利用口头形式诈骗李某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是牵连犯的认定。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例如,甲伪造公文骗取某机关公款,该骗钱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作为诈骗方法伪造公文的行为则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牵连犯必须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此为牵连犯的本质特征。本案中房某冒用他人名义租赁汽车与抵押汽车的两个行为之间虽然相对独立,且具有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但牵连犯的一个重要特征为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也就是说构成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果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不是触犯其他罪名,而是触犯相同的罪名,则不构成牵连犯。本案中房某的两个行为均符合《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故非牵连犯,按一罪论处较为合适,且其诈骗的数额应当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具体为:本案中房某前后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第一次诈骗中,房某支付5000元租金,骗取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小轿车;第二次房某将车辆“抵押”,获取“借款”人民币6万元。其实际骗取的数额应为17.5万元﹢6万元=23.5万元。在讨论中有人质疑,即使房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诈骗数额认定为23.5万元是否存在对一辆小轿车重复评价,违背重复评价的原则。笔者认为并非如此,本案中房某前后独立实施两次诈骗行为,且两次诈骗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非是对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重复评价。故本案中,以实际骗取的23.5万元作为数额认定标准,是较为合理的。
笔者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也无可豁免。但应紧随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法律适时进行修正、补充,例如法律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合同诈骗罪中的数额计算等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公民也应该增强防范能力,对事物多些思量与判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贺晓艳 徐铭琳 编辑:胡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