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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告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当前,检察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讨论的最多的问题,应该是“牙齿”的问题,就是如何提高对公益诉讼的重视程度,让检察建议长出“牙齿”、增强实效的问题。近日,广东越秀区法院网络直播破解“软暴力”抗法的做法,或许可以给我们启示。笔者认为,破解公益诉讼工作难题,应该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公告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程序,增强监督合力、提高工作实效,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深入发展。 

  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采用公告方式的目的。公告,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郑重宣布重大事件和决议、决定时所用的一种公文,特点是公开性和权威性。公告的权威性来自于社会对发布机关的公信,也来自于社会对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一方式的公信。当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推进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是行政机关和社会对于公益诉讼认识不深、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渠道不畅和建议落实保证不力。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一方面担心检察机关的介入会给本部门工作和本部门领导个人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又面临依法治国形势下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和本部门人员素质不能满足需要的矛盾,社会大众一方面对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不断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又在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时对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不理解不支持,检察机关一方面面临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缺乏有效保障的困境,另一方面又对检察建议的落实缺乏有效手段。在检察公益诉讼开展过程中,灵活运用公告这一形式,利用公告的公开性和权威性,可以有效化解难题、推进工作。 

  公告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程序的依据。目前,我国对于公告的使用没有统一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重要事项公告、法定事项公告、专业性公告三种。重要事项公告用于向全民告知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外交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人大代表资格的公告。法定事项公告是需要告知全民某种特定事项而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审定,予以公告。”重要事项公告和法定事项公告的对象都是全体公民,公告内容是需要大家普遍了解的事项。与前两者公告不同,专业性公告虽然也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但它是主要针对特定对象发布的公告,发布发目的是希望特定对象知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从以上情况分析,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使用公告,并不存在障碍。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就起诉的权利告知问题规定了公告方式,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统一采取公告的方式提起诉讼。所以,立足当前实际,进一步扩大公告的使用范围,对于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是一条切实可行的理想选项。 

  在检察公益诉讼中运用公告,应该不拘泥于送达这一目的、不拘泥于社会公众还是特定人群这一对象,充分利用公告的公开性这一特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让社会各界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发展。公告的对象。公告的可选择对象有三类。第一类是案发地的人民群众。案发地群众是公益受损的直接受害者,保证他们的知情权,就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就是保证司法公开的切实举措。第二类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案发地、相应建议提案提出者、案发领域专家及案发单位等为条件,选定相应代表委员,可以更好地发挥代表委员的监督作用。第三类是案发单位。目前,检察机关只是将诉前检察建议向被调查单位发送。建议前的立案程序、调查程序,被调查单位并不了解;建议将产生的后果,被调查单位也不完全了解;而且在被调查单位内部,也只是一部分甚至是一少部分人知道此项工作,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并没有充分发挥效力。增加公告这一形式,将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公告的内容。可以进行公告的内容有五类。第一是立案情况,即检察机关在何时、因何原因、对何单位、依据什么决定立案。第二是建议情况,即检察机关调查情况、建议内容、法律依据,建议可能导致的后果。第三是起诉情况,即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时间、理由、诉讼请求。第四是判决情况,即对检察机关诉请的支持情况、判决内容。第五是判决的执行情况,执行情况是司法程序启动后的最终结果,是公益是否修复的证明,自然应该纳入公告范围。公告的方式。公告的可选择方式有三种。一是在案发地张贴公告,二是向代表委员和案发单位发送公告,三是在检察新闻客户端或者其他媒体发布公告。公告的选择。并不是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的所有案件都需要进行公告。公告应该成为推动工作的手段,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一是对于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二是对于工作推进过程中阻力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这有利于引起重视、形成监督氛围、化解阻力,促进案件顺利推进。三是对于被调查单位整改积极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既有利于彰显行政机关有错必纠的良好形象,也有利于让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了解案件进展。 

  笔者认为,基于以上考虑,在当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对公告作出明确规定,以更好地促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具体如下:一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时,对于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说明检察机关立案情况和后续措施。公告可以在案发地发布,也可以在媒体发布,也可以同时发布。二是公益诉讼案件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对于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说明检察机关调查情况建议情况和后续措施。对于其他检察机关认为应当公告的案件,也可以发布公告。三是检察建议发出后,对于行政机关整改到位、检察机关拟终结的案件和行政机关没有整改到位、检察机关拟起诉的案件,及时发布公告。四是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对于前期已经发布公告的案件,应该继续发布公告说明判决情况和检察机关的后续措施。五是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检察机关对于前期已经发布公告的案件,应该继续发布公告进行说明。 

  (作者: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李军 编辑:刘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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