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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羁押涉毒犯罪人员案件的经验做法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1日

  毒品案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大宗量毒品犯罪人员无法羁押、无法交付执行的突出问题,这其中确实存在一些确因严重疾病无法羁押的情形,但也存在看守羁押机关不严格履行羁押程序,扩大不予羁押范围导致本应予以羁押的重大涉毒人员无法关押的情况,造成办案、监管、执行等执法环节脱节,给起诉、审判工作造成较大的压力,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理清思路,细化措施,积极主动协商解决毒品类犯罪案件羁押难点,以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卓有成效的推进禁毒工作,为宝鸡市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我院近三年来涉毒未押人员的基本情况。2016年我院共受理毒品类犯罪案件5671人,2017年受理74104人,2018年截至目前共计受理4862人。其中应当予以羁押,但因病未羁押的涉毒人员约占9%左右,通过分析发现,因病未羁押的涉毒人员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直诉的案件占多数。从采取强制措施的阶段来看,检察环节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占比较少,大部分案件都是公安侦查阶段就无法羁押的嫌疑人,加上嫌疑人病情的变化具有随机性,重病案件即使前期羁押,在审查审判阶段面临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也非常大。二是涉及的疾病均为重大疾病:主要涉及的疾病类型为高血压三级以上、糖尿病影响脏器、癌症晚期、严重结核病等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生命安全或者有较强传染性不适宜关押的疾病。三是毒品犯罪数量大、量刑重:以上犯罪嫌疑人因自知病重无法羁押,故大部分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毒品犯罪涉毒数量均比较大,95%以上的案件都是量刑在七年以上的重刑犯和毒品再犯累犯。四是羁押场所不予羁押的理由和法院认定能够羁押的服刑能力鉴定标准不统一。部分案件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后经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有服刑能力,但是看守所仍旧拒绝收押的现象近年来比较普遍。还有一些案件是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后涉毒人员再次犯罪,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但是监狱不予收押,法院投牢受阻的新情况也成为阻碍基层办理此类案件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五是以本地、无业、男性为主。本地户籍人员约占91.9%;无业人员198人,占比高达84%;男性232人,约占97%;犯罪类型集中于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三个罪名。 

  二、联席会议常态化、解决羁押出实招。陈仓区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长亲自倡议并发起了召开公检法季度联席会的邀请,提出涉毒案件公检法三家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重大事项由“大三长”召集决定,其他问题由“小三长”负责召集的提议,强化公检法沟通,主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牵头协调,公诉部、侦查监督部、检察综合业务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并提出季度议题及解决方案,与公安机关法制科及刑侦大队、看守所、法院刑庭、司法局认真研究讨论和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共性及难点问题,征集意见建议,整合分歧点。201739日、725日、117日陈仓区公检法三次召开联席会议,最终达成了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致意见:一是公、检、法、司要加大相互配合、沟通协调力度,严格适用取保侯审强制措施(特别是涉毒案件),确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正常起诉、审判、交付执行。二是法院判处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将罪犯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分局法制大队,由公安分局法制大队移交原侦查部门将罪犯交付看守所执行。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过司法鉴定,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条件的,由法院作出暂子监外执行的决定,由区司法局移交社区矫正;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条件的,看守所应当予以羁押。三是看守所不予羁押的,应当出具不予羁押的材料,由公安分局协调解决。罪犯投牢过程中监狱拒收,应该留存拒收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将拒收材料抄送法院附卷,该情形由公、检、法研究解决,必要时汇报区委政法委及各自的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区检察院应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确保刑事案件顺利进行。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办案程序、规范执法。取保候审措施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类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因病不符合关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看守机关和审判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切实加大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一是规范受案审查程序,严把案件受理关。加大对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明确案件受理条件之一就是公安机关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以及看守所出具的不予羁押证明,才能予以受案,坚决杜绝公安机关对涉毒类案件随意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二是规范监督关押机关羁押程序。加大对看守所的监督力度。联席会议邀请看守所所长出席,由公安机关主管刑侦工作的负责人通报看守所扩大不予关押的范围,不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出具不予羁押证明的情况,同时公诉部门和法院刑庭就案件具体情况与看守所进行沟通,敦促看守所切实依照看守所条例规定的疾病范围严格出具不予羁押证明,依法严肃履行羁押职责,坚决杜绝羁押不作为,并在最大能力范围内保证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关押。三是规范监督法院受理案件程序。首先,要求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不得以强制措施的种类为由杜绝受案,对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不予受案的行为必要的时候以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向陈仓区政法委、陈仓区人大通报,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监督的职责。其次,服刑能力鉴定属于法院受理案件后法院的鉴定范畴,法院不可将此程序提前分派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再次,针对监狱不按规定接受罪犯的情况,要求法院依法履行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投牢程序,对按规定投牢而监狱仍然予以拒收的行为法院应当做好投牢证据固定,随后将相关证据资料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对监狱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切实担负起法律监督职责。  

(作者: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郑舒涵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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